根据对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管理的传统规定
根据《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管理规定:
1.定义范围: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是指具有传统饮食习惯并列入中药材国家标准的动植物(包括食品原料、香料、调味品)的可利用部分;
2、管理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修订和公布;
3.制定原则,应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为目标,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4.鼓励原则:国家鼓励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开展食药并重的安全性研究、开发和利用;
5.生产企业的责任。使用物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食用安全。发现该物质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6.除外情形,本办法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材料信息。一般情况下,材料应包括以下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科名和使用部位。如有必要,标记所使用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食品原料新目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以及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