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典对取样数量的规定

法律分析:1。同一批药材的鉴别取样原则。

(1)药材总数在100以下的,抽取5件;

(2) 100 ~ 1000件,按5%抽样;

(3)超过1000件的,超出部分按1%抽样;

(4)少于5件时,逐件抽样;

(5)贵重药材不论包装数量,均应逐件取样。

2.破碎或粉末状药材的取样

每个包装的抽样数量一般如下:

(1)一般药材100 ~ 500g;

(2)25g;粉末状的药材;

(3)贵重药材5-10g;

(4)大宗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3.一般情况下,中药鉴定样品的平均用量不得少于实验所需量的3倍,样品保存期至少为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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