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中药师的新规定:《北京市中医药条例》颁布。

引言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正式颁布,将于202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医药防治将纳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条例》规定,将中医药防治纳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北京市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北京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控方案,派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疗救援,实施中西医结合治疗。医疗机构可根据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固定处方,预调、集中煎制中药。

《条例》要求,每个区至少开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立中医科,并按规定配备中医医师、药师、中医师或者中西医结合医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设立中医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

根据规定,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定、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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