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医生违规开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处方权被取消后处方药品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二,发布处罚的要求
处方书写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和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相符。
(二)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使用。
(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不得自行编制简称或者使用代码;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当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词语。
(五)患者年龄应填写足龄、新生儿和婴儿的日期和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处方,或开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分别处方。
(七)西药和中成药的处方,每种药物应新列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物。
(八)中药饮片处方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书写;药品右上方注明配药、煎药的特殊要求,并加括号,如布裹、先煎、后降等。对饮片的产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前注明。
(9)药品的用法和用量应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常规用法和用量。特殊情况需超剂量用药的,应注明原因,并重新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处方开出后在空白处画一条斜线,表示处方开完。
(12)开处方者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章应与医院药剂科保存备查的样本样式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三、处方药审核
药剂师应审查处方药的适用性,包括:
(1)对于必须进行皮试的药物,处方者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判断;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一致性;
(3)剂量和用法的正确性;
(四)剂型和给药途径选择的合理性;
(五)是否存在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存在潜在的临床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他不适宜的药物。
依法可以知道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行医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