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
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施。配备货架、柜台、冷藏柜(区)、冷藏柜(箱)等与储存、展示药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储存、调配处方和计量卫生要求的药桶、衡器、中药饮片包装等设备;药品分装销售的,应当配备符合分装和卫生要求的配药工具和包装用品;配备能够满足运行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可追溯性的要求;销售凭证打印设备等。
2.人事。经营两种药品的零售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比如,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取得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业务人员,业务人员由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立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此外,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配备负责药品配送质量管理的人员,相关人员应当熟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药品配送质量管理中具有独立、正确判断和保证执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