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类型
主要指药典、部颁标准、地方标准中所包含的处方。它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制造或者医生写合法的制剂都要遵守它的规定。
2.医生处方
医生处方是医生为个别患者用药的书面凭证。处方不仅是向患者分发药物的书面文件,而且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意义。医生或药学人员对处方引发的医疗事故负有法律责任。处方的技术意义在于它规定了药物的名称、数量、剂型、用法和用量,保证了药物的规格、安全性和有效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药品尤其是贵重药品、毒药、麻醉药品的消耗和经济价值,是根据处方进行检查和统计的,可以作为报销、采购、预算、生产资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据。
3.处方审核结果分类
处方审核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不适当处方和异常处方。(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前言、正文、后记内容缺失,书写不规范或字迹不清的;
2.医生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样本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适宜性进行审核(处方后审核、调配、核对、调剂栏未对调配药师进行审核、核对调剂药师签名,或单人值班调剂未落实双签名要求);
4 .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注明体重或日、月龄;
5 .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不单独处方;
6.未使用药品说明书名称开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不规范或不明确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词语;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者未注明药物超剂量原因并再次签名的;
1 0.处方中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不完整的;
11.单次门诊急诊处方开出5种以上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用量超过7天,急诊处方用量超过3天,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且未注明原因的;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能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处方颜色、剂量、证明文件等。);
14.医生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未按“君、臣、佐、使”顺序排列,或配药、煎药等特殊要求未按要求标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该药品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当;
2.选择的药物不合适;
3.药物的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当;
4.无正当理由不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当;
6.药物组合不当;
7.重复给药;
8.有配伍禁忌或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药物不适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非常规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高价药品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开出两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