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协调和支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的研究、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公安、卫生、商务、价格、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省发展改革、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云南医药产业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药品质量、药品市场秩序和药品监督管理进行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现代药物、传统药物和民族民间常用药物的研究和开发;鼓励中药材标准化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第二章药品生产管理?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
前款规定的负责人的任命和变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颁发认证证书。?第十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第十一条经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中药预处理和提取。第十二条鼓励中药材种植和养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初审或者认证。?第三章药品管理?第十三条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
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第十四条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销售本企业产品的机构或者药品中转仓库。?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参与药品采购招标活动,直接向医疗机构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颁发认证证书。?第十六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第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城乡集市销售非处方药。第四章医疗机构药品和制剂的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自身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临床合理用药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验收制度。
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得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采购药品,但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置与药品储存相适应的储存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储存药品。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