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用资源,满足人民医疗保健的需要。
国务院制定《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6月5438+0987+2月1日起施行。
2.适用范围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猎捕、经营野生药材,必须遵守本条例。
3.原则
国家实行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采猎结合的方针,为人工繁育创造条件。
二、野生药用物种分类和品种目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管理。
一级保护物种
濒临灭绝的珍稀野生药用物种
二级保护物种
分布面积缩小、资源枯竭的重要野生药用物种。
三级保护物种
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用物种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包含野生药材76种,中药材43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3种,中药材4种;二级保护野生药材27种,中药材17种;三级保护野生药材45种,中药材22种。
一级保护药材名称
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二级保护药材名称
鹿茸(马鹿)、麝香(3个品种)、熊胆(2个品种)、穿山甲、蟾酥(2个品种)、哈蟆油、白花蛇、乌梢蛇、白花蛇、蛤蚧、甘草(3个品种)、黄连(3个品种)、人参、杜仲、厚朴(2个品种)
三级保护药材名称
川贝母(4个品种)、川贝母(2个品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草(4个品种)、防风、远志(2个品种)、胡黄连、肉苁蓉、秦艽(4个品种)、阿莎丽(3个品种)、紫草、五味子(2个品种)、蔓荆子。
三、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
1.一级保护物种管理
禁止猎捕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管理,但不得出口。
2.二或三级保护物种管理
猎捕和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猎人必须持有医学证书。需要采伐【药、教、育、网搜、采集管理】或者狩猎的,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或者狩猎许可证。禁止在禁猎区(期)狩猎。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
二、三类保护野生药材品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管理,其余由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计划收购。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用物种的药用部位,实行限制出口。
3.惩罚
违反猎捕、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未经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部门批准,进入野生药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收购、经营、出口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野生药材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