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医保双通道药品目录
湘医保发[2022]10号
各市医保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有效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保障我省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提高目录管理精细化水平,经相关程序,制定了《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双通道单线支付目录》)。
一.目录的构成
“双渠道”单线支付目录* * *包含药品通用名称180个,其中西药168个,中成药12个,* * *药品商品名品种258个。具体包括:
(一)已纳入“双渠道”单线支付管理的药品两批,包括48个商品名药品和湘医保发[2021]73号文规定的49个商品名药品。
(二)经企业申请,通过专家遴选、价格谈判、专家评审等程序,纳入“双渠道”单线支付目录的药品161品牌名称。
(三)原特药阿扎胞苷(商品名:汇鑫)、重组细胞因子基因衍生蛋白(商品名:诺和锐)、硼替佐米(商品名:恩利什)、食管平散因企业原因未纳入“双渠道”单线支付目录。为做好患者治疗费用支付工作,上述四种药物过渡期设定为“2022年3月31”,到期后不再按特殊药物治疗进行支付。
二。目录信息的描述
(一)《目录》中的通用名、目录剂型、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以下简称《国家新目录》)一致,将随国家目录更新进行调整,对“双渠道”单线支付管理的药品不再单独设置限定支付范围。
(二)列入《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规格和包数可纳入“双渠道”单线支付,支付标准在“双渠道”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执行。根据国家和企业规定申请保密的药品,支付标准不予公布,标有“*”号。非国家协议期间,“双渠道”单线支付目录药品支付标准与国家最低价挂钩,企业可自主申报,动态调整。
(三)《目录》中的“协议有效期”是指纳入“双渠道”单线支付管理的协议期限。属于国家新目录协议期的药品,按国家规定的协议期执行。对于属于国家新目录常规乙类部分的药品,在“双渠道”协议期内,协议终止,目录随国家目录的转移而转移。
(4)目录中“注射用亚胺葡萄糖苷酶”(商品名:思尔赞)和“注射用阿拉伯糖苷酶α”(商品名:美尔赞)为治疗我省消化期罕见病的药品。根据国家规定,协议期限为“2022年6月30日”,到期后转让医保药品目录。为做好患者治疗支付工作,上述两种药品过渡期设定为“65438+2022年2月31”,到期后不再进行医保支付,根据国家目录更新情况进行调整。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双渠道”单线支付目录药品按《湖南省医疗保险谈判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自协议启动之日起,各地要切实做好目录的实施工作,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以任何形式灵活增减目录中的药品和规格,不得调整目录中药品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标有“*”号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在公开文件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公开发布。
(二)各地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继续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医院使用“双通道”药品,做到“配得上”、“收得上”,不得以“双通道”药品进入药店销售为由,影响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3)各地要加快推进“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工作,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双通道”门诊定点门诊,至少使1家“双通道”零售药店成为县级定点。同时,根据“双渠道”单线支付目录药品调整情况,及时增加“双渠道”责任医生,实现责任医生区域互认。省局根据各市州预申报情况,发布全省“双渠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责任医生信息表,并及时更新。
(四)各地医保部门要根据“双通道”单线支付目录和药品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在责任医生临床意见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双通道”治疗资格审核制度和流程,组织专家评审完成治疗审批。推广电子处方和网上申报,优化申报流程,提高审核时效,及时保障参保患者“双通道”治疗支付。
(五)药品协议期届满后,我省特殊药品不再续签,原特殊药品转入“双渠道”单线支付管理的药品,按“双渠道”协议期和待遇标准执行。已取得原特药治疗资格的参保患者,在原治疗有效期内无需申报“双通道”治疗资格,由各地医保部门按规定确定“双通道”治疗,确保参保患者医保待遇的顺利衔接。
(六)省级局与“双渠道”医药企业签订统一管理服务协议,不再另行签订。省局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分类编码库,对全省“双通道”单线支付目录药品进行统一系统维护,各地不再进行其他维护。在整个结算执行过程中,发现药品系统维护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