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模式的闵行模式
详见闵行模式百科。
闵行模式变化很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所以目前的安徽模式是基本药物采购的新试点。《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依据《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发〔2009〕7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安徽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试行)》(万伟药
一.目标、原则、范围和组织
(1)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药品质量,控制虚高的药品价格,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2)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第一、价格合理、评估科学;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3)实施范围:省级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行政府领导下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4)采购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作为采购基本药物的主体。
(5)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暂停部分药品,对中标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机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品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工作。市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监督机构)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
(七)参加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基层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各方适用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部分术语含义见附件1)。
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和方式
(一)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目录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部分)(2009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结合基层用药实际,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具体剂型和规格由专家确定(详见附件二)。每种基本药物原则上有三种左右的剂型,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超过两种。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公共卫生药品和中药饮片不在本次集中招标范围内。
(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式
1,秉承质量第一,价格合理的原则,主要采用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双信封方式,实行量价联动。企业招标价格高于基本药物采购参考价的,招标采购机构按排名顺序另行谈判,直至合理确定价格。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投标将被宣布无效。
2.对以下几种基本药物,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招标采购方式:
(1)限价药品。基层必需但用量较小的特殊药品和急救药品列入限价药品采购目录。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和询价的方式。限价药品目录(详见附件3)实行动态管理。
(2)独家药品。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可通过与生产或经营企业单独议价采购。
(3)低价品种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询价方式采购。
(三)基本药物实行量价挂钩招标。
一种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原则上只有一家药品生产企业中标,该企业拿下了全省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场份额。对采购需求较大的基本药物,根据人口、交通、采购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2 ~ 3个区域(一般输液3 ~ 6个区域),确保中标者获得采购区域的全部市场份额,且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规格)只有一种。
三、基本药物技术标准资料的申报和审核
(1)基本药物投标人注册条件
1,将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招标。对限价药品等药品,必要时可组织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参与招标议价。中标的医药企业今后参加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只销售本企业药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的国内经销商设立的商业公司,将视为生产企业。
2.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进口产品国内经销商和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医药产品GSP证书》,并分别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国内经销商)签订《进口产品代理协议》(复印件清晰)。
3、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08年以来在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持续生产和保证药品供应的能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药品供应。
5.法律、法规和省药品招聘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本药物投标人的申报材料
1,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真实、有效、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申请资料见附件4,商务标报价须知见附件5)。
2.技术标资格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3.商务中标价含配送费及其他所有税费,不得高于扣除15%加价率、11省份平均中标价、省级采购参考价(以近三年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后的物价部门零售指导价。医药企业不得串通投标和恶意竞争。
4.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一生产企业、同一药品通用名称和质量类型之间不得发生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倒挂,如有倒挂,则拉平。
5.同一生产企业的药品申报原则上只有一个授权人参与。
6.一般输液应串联申报。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包装材料同时申报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包装容量,并免费提供伴随服务。其他输液产品应申报为普通药品。
(3)基本药物招标材料的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可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技术标申请资料,商务标报价只能撤回,不能修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申请材料进行任何修改,也不得取消其注册。
(四)基本药物招标材料的审查和公示。
1,省药采中心在受理投标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检查技术标材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性。受理后,应组织不同人员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
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物价、工商、药监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技术标投标材料和初审结果进行抽查和审查。
3.对技术招标资料检查、评审、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在受理现场或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级采购平台、网站)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澄清、修改和补充资质证明等书面材料。投标人逾期未能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4.技术招标材料的审核结果应在省级采购平台上公示,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相关企业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药品采集中心提出书面投诉,经整理后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或研究处理。
5.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平台确认药品资格审查信息。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6.在评标过程和采购周期中,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资料有违法、不实或其他不良行为,应立即停止评标或采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四。基本药物的评标和中标
(1)基本药物评标分类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考国家药典和SFDA药品批准文号确定的药品第一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将基本药物分为以下7种。
班级。
1,调节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包括普通输液)。
2.抗菌药物和抗寄生虫药物。
3.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精神障碍、泌尿系统、消化系统药物。
4.激素和影响内分泌的药物、抗过敏药物、免疫系统药物、血液系统药物、生物制品、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物、维生素和矿物质。
5.妇产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诊断学、解毒剂等药物。
6.中成药(内科学)。
7.中成药(外科和其他药物)。
(二)基本药物评价组织
1,按照基本药物评价分类,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参与(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占50%以上),从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价专家委员会,下设7个评价专家组。从专家遴选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
2.审评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评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参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药品审评。
(3)基本药物技术标准评价
1,技术标评审,主要针对投标药品质量和质量可靠性(GMP资质认证、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评标制度见附件6)。技术评标结果在省级采购平台公示,并报省药招办备案。
2.根据同一产品规格中药品技术标准的评价得分,确定商务标中待评价的药品。技术标中招标药品数量≤2个,商务标中全部评标;招标数量在3-5个之间,排名前60%的药品进入商务标评审;投标数量≥6个,前50%的药品进入商务评标。本省企业生产的药品,通过技术评标的,进入商务评标。
(4)基本药物业务标准评价
1,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级采购平台解密药品商务标电子报价。如果电子报价无法解密,他可以申请解密纸质备用投标报价表。逾期未解密报价或未提交报价的药品视为放弃。报价解密时间到期后,将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在线公布报价结果。
2.最低报价高于我省参考价或其他省份11平均投标价,且同一厂家不同地区同一产品报价不同的,由省药招办结合评标专家意见决定是否进入谈判程序。
3.根据基本药物采购需求,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药品。商务标评审结果报省药招办备案。
(五)对基本药物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
1,专家评审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审批。
2.宣传并宣布中标结果。
动词 (verb的缩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
(1)药品采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级补充药物必须通过省级采购平台网上提交。除急救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计划一般每月不超过三次。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统一对中标企业进行网上采购。
(2)药品价格
基本药物中标价格1,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售价格,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结算价格。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基本药物中标价格。
2.中标结果公布后1周内,中标企业必须按中标价供货;15日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执行新的采购目录和零售价格。采购期间中标价格高于物价部门规定价格的,相应下调。
(三)购销合同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签订授权协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价格、供货区域、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省级药品采购中心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时,各中标人原则上不得拒绝。
(4)药品分销
1,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发货或者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发货。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向省级药品采集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和配送承诺书。
2.中标人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并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5)药品费用结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提出支付计划申请。省级药品采集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情况出具网上采集数量证明。县(市、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收到省级药品集采中心的网上集采数量证明后,应根据采购合同和付款计划申请,及时与中标药品企业完成药品货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发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6)药物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全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配备使用其他药品的,应当在已中标的省级补充药品范围内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级补充药物全部零差率销售。
不及物动词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一)省、市、县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郑国办发[2065 438+00])分工负责。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省药招办、市县药品征收监管机构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加强购销行为实时监控,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购、用、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完善信息安全措施、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投诉机制和经办机构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