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和劣药的区别
法律解析: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一致,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此类药品、变质药品、药品,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劣药是指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注或更改有效期和产品批号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或者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含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劣药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药品的;
(三)变质药品;
(四)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变更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标明或者变更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已过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书的药品生产和进口;禁止使用未经按照规定审查批准的原料、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