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门诊医保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员工去医院门急诊后2000元以上的医药费才能报销,报销比例50%。如果是70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为70%。70岁以上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费用80%可报销。无论何种人群,门急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比如你是在职职工,门诊看病费用2500元,那么500元可以报销50%,也就是250元。
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
门诊结算程序:参保患者凭医保专用处方和社保卡直接到居民医保结算柜台刷卡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总费用在50元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40%,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农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和村中心卫生室医疗费用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用限额10元,医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用限额50元。
2.在镇卫生院就医报销40%,每次就诊检查费、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报销30%,每次检查费和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报销20%,每次就诊检查费和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处方,每贴限额1元。
6、乡镇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限额为5000元。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相同在400元,特殊疾病门诊起付线。
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相同在400元,特殊疾病门诊起付线。
四、报销材料
1.现场结算: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
2.零星报销: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限65438+每日0次就诊)持以下相关材料到参保人所在地社保机构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1)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二代身份证者可凭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
(2)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材料: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和日期一致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仅限急诊)。
(4)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障卡。被保险人未领取或激活社会保障卡的,应提供卡面有姓名和账号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或发卡银行出具的卡号和账号比对证明。
(5)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备案表》或《佛山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
(六)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
(7)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动词 (verb的缩写)报销流程
1.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疾病的治疗费用;但是,因病住院的,经社保机构批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因病需转往本市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治疗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在年度内首次办理转院手续的,转往医疗机构不计入缴费标准;二次及以上转院的,按再次住院计算起付标准。在高等级医疗机构治疗且病情稳定,离开急、危、重症期,由三级或二级医院转到一级医院继续治疗的,转院时不计算起付标准。
3.一般情况下,因病需要住院时,可以持医保卡和病历到自己指定的医院,用医保卡结算即可。也就是自费部分自己出,部分医保中心和医院报销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