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法律解析: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经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配制、核对,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学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房用药医嘱。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与处方、调剂、储存相关的人员。
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处方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患者一般情况和临床诊断填写清楚、完整,并与病历相符。
(二)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使用。
(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不得自行编制简称或者使用代码;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当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词语。
(五)患者年龄应填写足龄、新生儿和婴儿的日期和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处方,或开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分别处方。
(七)西药和中成药的处方,每种药物应新列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物。
(八)中药饮片处方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书写;配药煎药的特殊要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如布裹、先煎、后降等。对饮片的产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前注明。
(9)药品的用法和用量应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常规用法和用量。特殊情况需超剂量用药的,应注明原因,并重新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处方开出后在空白处画一条斜线,表示处方开完。
(12)开处方者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章应与医院药剂科保存备查的样本样式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