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明确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所有民族医药的总称,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国家将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中医药发展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第四,明确国家鼓励中西医取长补短,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中医有着鲜明的特点和优势,在很多方面都不同于西医。比如有针对中医服务人员的培训方式,比如师徒制。中医诊所主要是医生坐在教室里问诊,服务简单,不像西方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中医药法》充分考虑了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对《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一是改革和完善了中医医师资格管理制度,规定以学徒方式学习中医,经过多年实践,在医术上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二是改革完善中医诊所准入制度,将中医诊所管理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三是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对市场上没有的中药饮片进行加工,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四是仅采用传统工艺制备的中药制剂品种和中药制剂的委托制备,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五是明确符合国家规定、来源于古代经典方剂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只能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药知识保护数据库、名录和制度。

中医药知识权利人享有继承和使用其中医药知识的权利,享有他人获取和使用其中医药知识的知情同意权和利益分享权。

国家保护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的中药配方组成和生产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