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优惠的农业税政策?

优惠农业税政策:

1.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马铃薯、油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种植中药材;

(四)树木的培育和种植;

(五)饲养畜禽;

(6)林产品采集;

(七)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远洋渔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3.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项目的企业,不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农业机械化、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养殖和疾病预防,免征营业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7.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8.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9.对农业机械化、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给予营业税优惠,对家禽、家畜、水产动物的养殖和防病免征营业税。

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计税依据,分为以下两种:

1,按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业税的应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它是我国农业税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农业税的一种有效征收方式。

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于上市的农林牧产品,按照产品收入计算农业收入。

计算方法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马铃薯作物的收入,按照在同一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的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麻、烟、油、糖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年产量计算;

(四)园艺作物收入、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和国务院已经征收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计算。(一)、(二)、(三)项所列农业收入,应当折算成当地主食,以斤计算;换算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年产量应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进行评估,正常年份的产量。对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显著增产的,不高估年产量。评定年产量时,纳税人为增加单位面积产量而修建农田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且受益不满三年的,参照受益前正常年份产量评定年产量。经年度产量评定,五年内因勤耕细作、改善管理而增加单位面积产量的,不再增加产量;如果因为种田偷懒导致单位面积产量减少,产量也不会减少。

综上所述,新的农业税政策将对大规模农业生产征税,但不对小规模农业生产征税。这项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农村现代化,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增加农民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器械;(3)古旧书籍;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