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产业政策

法律分析: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主要政策:1。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停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今后,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逐步达到GMP。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2.加快药品生产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允许和鼓励各行各业、各种经济成分以兼并、重组、合资等多种方式参与药品流通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者,促进医药流通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按照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集团公司。3.推进药品流通秩序改革,倡导药品批发企业实行代理分销制度。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或联合市、县级批发企业,改造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营销策略、统一核算、批零一体化,形成规模化优势经营,改变企业内部分散经营的局面。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提倡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下,推进中心城市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发展,积极发展社区药店,促进药品零售集中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价格,利国利民,实行采购、储运、价格、企业形象、内部管理和经济核算的统一。医疗机构的药品应当进行招标采购。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临床用量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藏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中药材生产和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养殖,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中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制度,支持道地中药材育种,支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前款所称中药材,是指经过长期中医临床应用筛选出的,在特定区域生产的,与其他区域生产的同种中药材相比,质量和疗效较好,质量稳定,知名度较高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工作。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和储存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购进中药材的检验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调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培育和繁育,依法支持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和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疗机构的中医医师、具有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种植和采集当地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