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药饮片规范化管理的人员要求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中药饮片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负责人、中药房主任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级医院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副主任,二级医院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水平人员。

第九条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人员,应在二级以上医院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定经验;在一级甲等医院,应该是初级以上职称,有鉴片经验的人。

第十条中药饮片临时炮制的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中药饮片的煎煮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尚未评级的医院,根据床位规模,执行相应医院的人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