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包装、运输和贮存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标准

第三十四条包装前,应当检查并剔除次品和异物。包装应按标准操作规程操作,并保存批包装记录,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产地、批号、重量、包装工号、包装日期等。

第三十五条所用包装材料应当清洁、干燥、无污染、无破损,并符合药材质量要求。

第三十六条每种药材的包装上应当标明名称、规格、产地、批号、包装日期和生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

第三十七条易碎药材应当用坚固的箱子包装;有毒、麻醉和贵重药材应使用特殊包装,并贴上相应标签。

第三十八条成批运输药材时,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装。运载容器应有良好的通风以保持干燥,并应有防潮措施。

第三十九条药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光。必要时应安装空调和除湿设备,并采取防鼠、防虫、防畜措施。地面要干净,无缝,易清洗。

药材要上架存放,与墙壁保持足够的距离,防止虫蛀、霉变、腐烂、油浸等现象的发生,并定期检查。

在应用传统贮藏方法的同时,要注意选择现代贮藏保鲜的新技术和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