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按照医院和非医院类别进行监督管理。医院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大型卫生院。大型医院的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四条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全面负责。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责任。第二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一)首次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购药品、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书》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二)首次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书》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三)采购进口药品时,应当查验《药品进口批准证书》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采购进口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有进口质量检验要求的,应当同时查验进口检验质量报告。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逐批验收,并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从其他医疗机构调拨急救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或者直接从药品零售企业购买急救所需药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第九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日期、验收日期和验收结论。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有灭菌批号和有效期的,应当记录灭菌批号和有效期;医疗器械设备的验收记录还应包括相关配置和技术指标。
验收记录应由验收人员签字或盖章后归档。验收记录及相关凭证至少保存3年;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保存1年以上。第十条村卫生室(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从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采购药品、医疗器械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代购。委托采购协议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药品和医疗器械。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应与生活区、办公区和医疗区分开,并配备必要条件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温湿度控制设备。
医院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存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冷库(柜)和冷藏间。非医院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设置冷库(柜)和冷藏库,尽可能缩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周期。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对储存区域的温度和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医疗机构存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实行色标管理,分类存放。易发臭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过期、变质、失效等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存放在不合格仓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