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执业药师政策有变化吗?
1.为提高执业药师素质,加强执业监管,2019年3月20日,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新版执业药师考试制度规定和实施办法。新政提高了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此外,考试周期、相关专业、免试条件都有较大变化。
2.根据规定,将建立执业药师个人信用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施信用管理。执业药师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惩等情况。,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中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于1994。现行的执业药师管理基本制度是原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原人事部1999年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34号[1999],以下简称“34号文件”)。本文明确规定,执业药师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多年来,执业药师队伍在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2018年底,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数已达103万人。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药品安全监管的发展,34号文已经不能满足执业药师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
为提高执业药师素质,强化队伍专业性,突出岗位实践要求,《制度规定》提高了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由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增加了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 ltbr & gt& ltbr & gt根据《规定》,报考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药学或者中药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或者中药学工作满5年;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或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1年;获得药学和中药学博士学位;取得药学或中药学相应学历或学位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相应增加1年。
《规定》还明确,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为推进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执业药师信用体系,形成执业药师管理大数据,《制度规定》明确,执业药师注册必须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根据《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当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注册后即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规定》还强调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施信用管理。执业药师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惩等情况。,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为解决基层执法问题,针对执业药师不在岗、附执业药师注册证、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等情况,制度规定注册申请人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制度规定》提出,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制度规定》明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的,由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书,三年内不得注册执业药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强调,持有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对买卖、出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制度规定》通过明确对执业药师和执业单位的处罚措施,使基层监管有法可依。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管理执业药师大数据,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注册不予批准,直至撤销不良信息记录。
此外,《制度规定》还明确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以认定为具有主管药师或者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以作为申报更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ltbr & gt& ltbr & gt为促进港澳台地区与内地(大陆)药学技术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壮大执业药师队伍,《制度规定》还增加了“港澳台省居民报考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参照本规定办理”等相关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同时发布的考试办法将考试周期由两年调整为四年,要求“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考试”。
为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过渡,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相关通知中也明确,参加2018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所有科目并部分科目合格的考生,其在2018合格科目考试中的成绩继续有效,并以四年为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符合34号文件要求的中专毕业生(含部分科目免试的中医学徒)可在2020年65438+2月31日前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所有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为2020年65438+2月31。针对上述通知,233网校附上政策解读:
1,原1999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不能满足执业药师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要。所以现在出台新的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提高队伍素质,加强执业监管!
2.为提高执业药师素质,强化队伍专业性,突出岗位实践要求,《制度规定》提高了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由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增加了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查看最新申请条件)
3.《规定》强调建立执业药师个人信用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施信用管理。执业药师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惩等情况。,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4.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予以处罚。
5.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将不良信息录入注册管理系统;对买卖、出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和执业药师大数据管理。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被撤销前,不予批准注册。
7.《制度规定》再次明确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认定为具有主管药师或者主管药师职称,并可以作为申报更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8、为扩大执业药师队伍,增加“港澳台省居民报考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参照本规定”等相关规定,鼓励港澳台居民报考执业药师考试。
9.考试办法将考试周期由两年调整为四年,要求“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