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法》有几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即中国传统医学,是中国各民族医药的总称,是反映中国人民对健康和疾病认识,具有特定理论和中国文化特色的医学体系。中医药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家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第四条中医药发展应当遵循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坚持继承和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中西医互鉴,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并采取措施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中医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中医教育、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以及中医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文章
国家保护、支持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互相学习、互相补充、共同提高,促进中西医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的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
中医药发展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中医药传承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中医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
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点和优势,遵循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保健和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中医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审查,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通过向老师和确实有专长的人学习来学习中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