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医保报销新规最晚2022年。
为进一步提高包头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分为两部分:调整城镇医疗保险起付线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起付线部分,城镇职工调整为: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480元、600元、750元、900元;对城镇居民的调整为: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免赔额统一调整为100元;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应当按照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等场所就医。年内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调整为100元、300元、500元、700元。但参保人在定点蒙医或中医医疗机构住院且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相应降低20%,最低不低于100元。
调整城镇医保报销比例后,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住院分别为:职工95%、90%、85%、80%;退休工人的95%、95%、90%和85%。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药、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在职和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95%。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安置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包头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标准享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一级(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住院: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分别为95%、90%、85%、80%;18岁以上城镇居民的85%、80%、75%和70%。参保人员在定点蒙中医药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最高不超过95%。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安置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包头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标准享受待遇。
本次政策调整自2017 1起执行,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