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应建立并执行什么制度?
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中药材的进出口。药品进出口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XXX药品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鉴于中药材出口,需要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管理。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销售的5种中药材和国家需要保护的麝香、甘草及其制品、杜仲、厚朴4种中药材,经经贸部许可;其余26种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发放。
另外,各国对中药材的进出口管理都非常严格。药品的检验要求更高,所以价格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负责。至于退税,要看你有什么药或者什么价格,不过税率提高到了15%。
海关的规定是,药品等限制类商品出口时,你的单证和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单证和货物一致,手续合法,通关没有大问题。
所附为可出口药品清单: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中药材品种:
人参、鹿茸、蜂王浆、当归(包括粉)、三七(又称三七)
麝香甘草及其制品杜仲、厚朴、党参、黄连、半夏
霍玲菊花枸杞山药传鹰盛迪贝母银华芍药
白术、麦冬、天麻、大黄、冬虫夏草、牡丹皮、桔梗、延胡索和酢浆草。
芋头、连翘、罗汉果、牛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购(销)量单位、购(销)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必须核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处方所列药品。配伍禁忌或用药过量的处方应拒绝配制;必要时,须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配制。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储存制度,采取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必要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的储存和发放必须执行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立网点,在规定的范围内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