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国家中药材专项扶持资金
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法律法规名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19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0992年9月7日发布并于0992年9月7日实施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管好用好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2 .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细则附件: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管好用好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中药材产业技术措施资金和中药材仓储简易建设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一、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解决中药材生产、中药材企业技术改造和中药材简易建设中的困难而拨付的资金。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与中医药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企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统筹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和效益,择优安排,不搞平均分配。(三)专项资金的分配应以落实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为主。(四)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有偿贷款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1.对有经济效益的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的技术改造和维修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借用的办法。根据企业的资金和经济效益,可以一次或分次偿还。到期不归还的,按现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2.对低于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利润率的微利中药饮片厂、中药材零售店、中药材仓储设施的改造项目给予免费补贴。3.对生产周期长、风险高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给予无偿补助。(五)对重点项目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三。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一)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国有中医药工商企业的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和中药批发企业。(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优质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资源投入,多年生、野生国产中药材种植生产,中药材生产基地生产性简易设施建设。2.名、优、新、特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技术改造项目。3.中药主产区国有中药批发企业仓库修缮扩建、储运设施完善和传统名老字号中药零售店维修改造。4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5 .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3)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 .不得用于新建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基本建设支出。2.不得用于中医药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投资。3 .不得用于弥补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4.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投资和支出。四。专项资金的管理(1)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由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配合分配和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所属中国药材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编制审核项目的使用和分配计划,报财政部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医药企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执行,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二)各用款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经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药材公司)签署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药材公司。五、专项资金的监督(一)为了监督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保证专项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充分发挥其效益,特别是在确定重点项目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材公司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定期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加强考核,充分发挥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药材公司)应每年对中药材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药材公司,并抄报当地财政厅(局)。中国药材公司负责对国家中药材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书面总结,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三)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银行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放款、归还或拨付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与本办法相违背的,应当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不及物动词补充规定(一)中国药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实施。(2)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如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附件二:《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 “中国药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批准后实施”,特制定《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一、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 *配合分配管理,委托中国药材公司按照《扶持中药材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项目和分配方案,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二、专项基金是国家财政支持中药材生产和中药材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择优扶持,保证重点,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专项资金用于国有中医药工商企业,以及集体药材场、药材专业户、重点户、农林牧场和各种形式的药材生产联合体。以生产中成药和西药为主的中药系统,以及国有药厂和国有中药材批发企业独立核算的中药饮片加工厂,视同国有中成药厂和中药饮片厂,所有用于中药生产的相关项目均予以支持。四、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一)中药材生产1。生产困难的稀缺品种、投资大、见效慢的多年生木本药材;难以饲养的动物药品;重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重点野生物种的开垦、抚育和管理(繁殖)。2 .中药材生产基地,生产设施简单。如小型生产加工工具、干燥室、孵化室、饲养和冷藏等配套设施。3.中药材生产基地的示范设计,实施项目的检查验收,老、少、边、山、穷地区中药材生产者的智力开发(短期基本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必要费用。(2)生产名、优、新、特产品的中成药厂,具有中药专用设施的中药机械厂,重点中药饮片厂,为出口创汇,扩大市场有效供给,提高质量,降低新技术消耗,节约能源的技术改造项目。(3)中药材产地国有批发企业的仓库建设和储运设施的完善(主要用于中药材的养护、水分检测、温湿度调节、搬运、堆垛和包装等机具和改造)。(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五)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五、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有偿贷款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1)有偿贷款。凡借用专项资金的,中国药材公司、省(市、区)药材(药品)公司和资金使用单位应逐级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根据企业的资金和经济效益,确定企业的还款期限。到期未偿还的,自借款之日起,按照银行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资金使用费。(2)免费补贴。1.使用年限长、技术难度大、低(慢)回报、高风险的中药材生产保护项目的投资视为无偿投资。资源投资协议由中国药材公司、省(市、区)药材(药品)公司和产县公司签订,明确规定了品种、面积、投资金额、销售产品数量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经济责任。2.对利润较低的中药饮片厂、零售店、仓储企业的设施改造项目可给予免费补贴。申请项目时,资金使用单位应提交前三年经当地财政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对三年平均净利润率低于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净利润率的企业项目给予无偿补助。六、重点项目[指中成药厂、中药机械厂、中药饮片厂、中药仓储设施,单个项目扶持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分地区单个中药品种生产年度扶持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七。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一)各支持项目由省(市、区)药材(制药)公司于每年9月前进行综合总结。列出任务项目、条件和规模、所需资金总额、自筹和申请扶持资金数额、预期目标、完成时间、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等。,并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的“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中国药材公司。(二)中国药材公司根据上报材料,按项目类别进行审核。考察重点项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作出评估报告,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2月初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分配给各地执行。(三)根据批准的计划,在资金拨付前,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包括权利、经济责任等重大事项的经济合同,经资金使用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中国药材公司签发拨款文件(立即拨付资金),抄报财政部,抄报地方财政部门。八、专项资金核销的资助项目(品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70%以上,所借资金不能按合同规定归还的,由资助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有关单位证明,经上级部门调查,并由核实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签字后,按核实后的金额(不含保险公司赔偿资金)向当地省(市、区)药材行(所。九。专项资金的管理(1)各级中药材公司对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损失负责。药材公司内部要有岗位责任制,各职能业务部门负责项目调研、策划、合同签订、资金安排、贷款催收、技术指导、效果检验、产品监督交付、交流经验总结等。会计部参与研究,安排资金,负责专账管理,按时投入资金,定期检查,监督使用,回收资金,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二)省(市、区)药材(医药)公司每年要对全省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和总结,年终上报中国药材公司,并抄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药材公司负责对全国中药材专项资金进行书面汇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3)资金使用合同或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十、监督资金的专款专用,其中,对集体药材场、药材专业户、重点户,以及种植药材的农林牧和各种形式的药材生产联合体支持的项目,要严格签订协议(合同),必要时要取得公证,并根据协议(合同)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十一、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药材公司提出,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