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提高执业药师处方权的比例?
临床药师制度建设落后,处方权应重新界定。
刘守民说,随着药学服务的发展,临床药师应运而生。他们与医生、护士一起组成医疗团队服务患者,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对提高药物治疗水平、保障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工作报告说,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门诊要纳入医保报销,而药师恰好是慢性病管理的重要角色。”刘守民认为,从用药安全和效率的角度来看,低效甚至错误用药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也会造成巨大的浪费。
“要用有限的医疗资源解决6543.8+0.3亿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安全、有效、合理用药更是迫在眉睫。”刘守民坦言,临床药师的制度和建设还很落后,严重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基于此,刘守民建议通过修改现行立法,重新定义“时效”和“时效权”。
论文注意到,我国现行《处方管理办法》中对“处方”的定义,排除了临床药师的处方权,也排除了取得“处方权”的主体。
“处方是重要的医疗法律文书,要实现临床药师的处方权,首先要获得法律支持。”刘守民建议,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可以开处方的主体改为“具有相关医师资格的人员”,将第八条中有权开处方的主体改为“具有相关医师资格的注册人员”。
刘守民还指出,与医生的处方权不同,临床药师的处方权是有限的,在处方模式和处方条件上是有限的。“建议在《处方管理办法》中增加临床药师处方权的相关内容”。
推进药师立法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除了呼吁临床药师的处方权,刘守民还有更进一步的建议:推进药师立法。
“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对医师和护士的注册管理、执业行为、权利义务等都做了严格细致的规定,而关于药师的立法却一直缺位。”刘守民直言,药师立法的缺失,使得临床药师的法律地位模糊,权责不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导致了临床药师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方面难以发挥作用。
“要保障药师和临床药师的法律地位,保障其权利包括处方权的正常行使,最有力的手段就是推进药师立法。”刘守民说。
刘守民还表示,临床药师有参与临床用药和患者药物治疗的基本权利,具体法律法规的修订也必须以药师立法为基础。“建议通过制定上位法确定药师基本制度,促进药师角色向药学服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