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

法律主观: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