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后如何办理医保?
第一条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了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由分管校长、财务科、后勤组、学生处(以下简称“学生处”)、研究生工作党委(以下简称“研委会”)和校医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院,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管理和协调。
2、校医院要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学校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裁决。
第二条医疗保障的对象。
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注册本科生、职业院校学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包括来我校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但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在当地报销,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每年新生取得学籍后,可享受《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自办理休学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
第三条医疗费用补助凭证。
1.所有享受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均应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及附属卡)(以下简称“学生证”)。
2、在学校住院、转诊和报销医疗费用时,必须出示本人学生证。没有学生证的,自费治疗。
3.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经发现,取消双方半年医疗保障待遇。学生证遗失,可按规定程序补办。
第4条:注册和登记:
(1)学生事务处和研究委员会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始后一周内,将医疗保障制度适用对象名单提交财务部和校医院。
(2)学生处、研委会每年11.05前,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要求,为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申请对象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并报送财务部和校医院。
(3)校医院在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集中挂号手续。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定期与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进行财务结算。
(4)集中注册后入学、转学、退学或休学的学生,应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四到校医院报到,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校医院应于每月初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章住院和门诊重大疾病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以及保障基金不支付的情况,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治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办法。
第五条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观察。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起付线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六条门诊大病医疗保险
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沪府发[2007]12号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七条医疗管理
1,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暂定我校定点医院(见附件1)。擅自去其他医疗机构的费用不予报销。住院和门诊的重疾治疗,需要先去校医院门诊部,医生会根据病情需要开具转诊单,再转到指定医院。医院凭定点医院住院通知书或门诊重疾证明,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重疾结算凭证。大学生应自住院证明签发之日起7日内到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无效,并向医疗机构缴纳标准住院起付标准费。因病情需要到其他非定点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的,应经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并在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注明。
2、大学生在本市急诊住院,不办理转诊手续。但需持住院通知单和学生证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到相关医疗机构缴纳标准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3.在校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休学,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践、项目研究、社会调查期间在外省市居住的,应向学生处或研究委员会登记,应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支付,并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持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和明细账目表,到学校医院集中到闸北医保中心申请报销。闸北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给上海大学财务部,财务部将收取的费用分别汇入学生的费用存折。
第三章门急诊医疗保障
门诊和急诊管理
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首先要在校医院的门诊就医。
第八条校医院门诊就医。
1,大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及附属卡)在校医院门诊实行“一卡通”挂号。
2、在医院就医,收取1.00元挂号费,挂个号,看个科室,写个处方,并按市医保局统一规定,实行对症限量处方。校医院在非门诊时间由急诊值班医生处理各类急诊病人。
3.大学生门急诊医疗费用90%由学校核算,10%自付。
第九条校外医院门诊医疗
1.如患者因病需转往指定医院(见附件)就医,由校医院主治医生开具转诊单,转诊时间最长为一周。转诊到定点医院后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校门诊部凭病历卡和带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报销。学校报销80%,剩下的20%由大学生承担。凡患疑难病症不能在定点医院诊治的,必须由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方可转往其他医院,并可按定点医院的标准报销。没有转诊单或指定医院出具的转诊单,转到其他医院的医疗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2.寒暑假期间,校医院安排医护人员值班,大学生原则上返校治疗和转诊。居住在郊区等地的大学生,可以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门诊病历和带清单的有效发票,医疗费上限报暑假200元,寒假100元。
3.在校大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践、项目研究、社会调查期间,因病休学到外省市居住的,应向学校工作办公室(或研究委员会)登记,并出具证明。经校医院同意,可前往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返校后凭证明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同定点医院。
4.报销医疗费用时,大学生应携带有效票据、转诊单、病历卡、学生证,并附清单,在指定的报销时间(每年的报销时间会在校园网和校医院公示),经审核人员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到财务部领取报销费用。
5.其他医院用于治疗的药品范围必须符合上海市医保局的相关规定,不得重复或超量开药。中药汤剂和外用药原则上不予报销。自购药品及滋补药、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煎剂费、心理咨询费、虽有病变但不影响健康的骨科手术及治疗身体缺陷:美容、种植牙、洗牙、脱发治疗、植发、打架、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在医保范围外不予报销。入学前患有慢性病,如新生体检时隐瞒既往病史,原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条急救医疗范围内的疾病。
大学生患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本市或外地),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卡和带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回学校门诊部报销。学校报销80%,剩下的20%由大学生承担。急诊限3天。
第四章医疗救助基金
学校设立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将医疗救助纳入学校的资助范围。对于医疗费用支付金额较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我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给予一定补助。学校鼓励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