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济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如下:1。实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镇卫生院,在村级外围卫生室报销20%的药品费用。(总费用按所辖村人均人口12元计算)。
2、城镇医院门诊医疗费用报销35%。
3、城镇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50%。
4、区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30%。
5、省市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15%。
6、因尿毒症在同一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可合并按住院比例报销。
7.历城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费用在上述报销比例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发生的费用,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增加20%;实行门诊慢性病统筹的医疗机构,采用中医药治疗的,按照住院比例报销。
8.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度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