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取执业药师?

自1994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的管理取得了进步,形成了一定的规范。

执业药师模式。但是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执业药师的数量远远不够。

满足社会需求。执业药师的短缺直接影响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推广。

深化了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为了弥补执业药师的不足,继续大力推进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

同时,借鉴部分省市在药品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并在近一个时期内,对内部药品

经营企业对执业药师资格进行认定是非常必要的。现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执业药师的申请条件

凡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通过评审申请执业药师资格。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工作三年。

(二)具有副主任药师(中药师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生物、化学)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科学历。

技术职务,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八年。

二、执业药师的认定方法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所在单位

单位应当向当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执业药师资格的,须提供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申请表》;2.毕业

证书复印件;3、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4.身份证明复印件;5.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张

张。

(二)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药品管理局批准。中央和国务院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申请认定。

设置。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委托。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药事管理和法律法规培训。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申请执业药师资格人员的考试和考核。

(四)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三、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专业水平。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

根据《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监发[2000]334号)

执行。

四、执业药师的职责

药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下列职责。主要是:

(一)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和有效。

这个代码。

(二)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认真从事医药业务和技术工作。

(三)负责处方的审核、配制和药品的发放,保管处方档案;提供药物咨询和药物信息

服务,指导合理用药,开展临床药学工作。

五、执业药师的管理

(一)实施执业药师资格是一项过渡性政策措施,有效期暂定为2001年。

2004年7月1至6月30日。合格的执业药师必须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才能取得执照。

药剂师资格。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再承认执业药师资格。2004年6月30日前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其执业药师资格有效期应当延长。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由原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统一印制,全国有效。到期日期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二)推行执业药师资格,推进药品分类管理、GSP认证,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证》

药品零售行业实行行业许可和连锁经营,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要。

功能。因此,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实施。

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符合申报条件的现有执业药师的认定工作,此后每年6月65 438+2月起,

31日前完成合格药师的认定。

(三)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15日前进行首次药师资格认定。

成绩将报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备案,每年1、31前认可上一年度执业药师资格。

结果报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