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条例

公司章程范本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公司章程的使用越来越频繁。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所有成员的共同理想、愿望和意志,反映了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它只能建立在所有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那么制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公司章程样本。欢迎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司章程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 _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镇路号。

第四条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 * *制定,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4.38元+0,000.00元,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投入。

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股东组成;

股东1:王xx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其他职权如下:

11.对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请和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大会应当召开股东大会讨论,自然人股东应当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例会

例会将于每年三月召开一次。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主持会议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会议。股东会第一次会议

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3.在会议上投票

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每项决议应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必须经除上述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纪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详细记录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新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兼任执行董事,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为非职工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1项至第6项的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大会,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前,应当召开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签名盖章。全体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

第八章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各项会计制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交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和附属附表: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状况;(五)说明;(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年度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报表和各种凭证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并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清算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正本一式六份,股东一份,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两份。

章程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作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者为自然人,申报出资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货币。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会计年度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员工,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投资者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 _ _ _ 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_ _ _ _ _ _日内,或者在_ _ _ _ _ _ _ _日内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人未能在_ _ _ _ _ _ _ _ _ _年内对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欠税;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者不得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_ _ _ _ _ _ _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原公司章程应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章程

投资人签字(盖章):

结论日期:

章程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全体投资者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目的

第二条本企业的设立宗旨和企业宗旨是:追求卓越品质,以最佳品质贡献社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三条本企业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一切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经营范围主要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经济性质上兼营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元。 注册资本的来源包括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元 企业的资金是由投资者自筹的,并经_ _ _ _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和数额是真实可靠的。

第四章各方及出资比例

第六条各方及出资比例

1.自然人的出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法人出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五章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股东购买股份后不得退股,但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过户。公司股份抵押人到期未赎回股份时,应当依照本规定凭抵押合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自日起至收盘日止,暂停办理股份的登记、过户及其他变更,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再办理登记、过户及其他变更。

第八条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转让股权的权利。

第六章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九条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须经股东会批准,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事先通知债权人或者予以公告。通知或公告后90天内无债权人提出异议,只能按照章程规定进行。

第七章股东大会

第十条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投资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投资方可委派1人出席会议,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权力

1.审议董事会或董事长提交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和执行情况;

3.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公司的增资或减资、收购或拍卖以及发行证券;

5.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修改公司章程;

7.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8.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

9.决定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公司亏损达到65438+实际资本的0/3时;

3.合计持有65,438+0/3以上股份的股东联名提出提案并书面说明理由时。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通知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65,438+0/2以上股东出席,经出席会议的65,438+0/2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

下列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决定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2.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解散;

3.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4.股东转让股权。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应当对会议所通过的事项作出书面决议,同意该决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

第八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在会议期间向股东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4.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5.审批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6.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股利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公司增持、减持和发行证券的方案;

8.审批公司的资产收购和拍卖方案;

9.制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方案;

10.任免公司副总经理、子公司经理、合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

11.决定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措施;

12.审批公司人事、行政、财务、福利等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3.监督和协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14.聘请公司名誉董事长和各类顾问;

15.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65,438+0/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特别会议。每次会议都应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名,任何书面决议都应由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名。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主席行使下列权力: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监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名企业经理人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3.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企业职权。

第十章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由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条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4.代表企业处理业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企业设立生产计划、贸易、财务等部门。

第二章XI财务管理体制和利润分配模式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税后利润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50%时,超过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转为股东股份。

第十二章劳动就业制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应企业发展或者有其他必要情形的,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由董事会提出,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章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 _ 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营期限的延长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并在期满前180天内报原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立即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销的;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时,董事会应当通知企业股东,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对企业终止作出决议,并按照《北京市股份合作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其股权而提出接管公司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请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和权益,可由破产股东和股权持有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转让。

第二十九条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