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是否适用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适用。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销售及其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按重量结算的食品和金银饰品。

其他按重量结算的商品和按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经销和计量监督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