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转化如何不触碰国有资产流失的红线?
在广东方毅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毅药业”)的官方网站上,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荣誉被挂在首页显眼的位置。在科技部官网的目录里,涂耀生是第一个署名获奖的。
某制药公司原董事长、创始人,获奖项目“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科研团队主持人,中国工程院2013有效人选,曾任广东省中医药研究所所长、广东省第二中医医院院长,行政副厅级。
曾经的荣誉屠尧生,如今锒铛入狱。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涂耀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共计约553.9万元的受贿款中,有近一半来自涂耀生委托的某医药公司的股份。在科研成果转化中,涂耀生能否拥有这些股份尚不清楚。
既是官员又是学者又是商人的屠尧生以此为优势,带领企业走出了一条新路。但他也厌倦了三重身份,迷失在三者交叉的模糊地带。
中药饮片剂型的改革
1992年,广东省中药研究院(以下简称“广东省中药研究院”)与南海肥水经济发展总公司成立广东省中药研究院制药厂(以下简称“广东制药厂”),总投资11万元,广东省中药研究院在项目、技术、人才、品牌等方面投入565438+。
时任广东中央研究院院长、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院长的屠耀生被任命为筹建处主任、广东中药厂法人代表。
建立广东中药厂的初衷是转化“中药饮片剂型改革”等一系列课题的科研成果。剂型改革,即传统汤剂改为配方颗粒。如今中药配方颗粒逐渐普及,但在20年前,对于学术界、医生和患者来说,都是颠覆性的变化。
在涂耀生的构想中,广东中研院、广东省第二中医医院、广东中药厂是“一体两翼”:广东中研院负责中药配方颗粒的技术研发;广东中药厂搞生产,医院负责临床研究。* * *的目的是改变中药的不可控因素,通过技术实现中药的标准化,让中药行业为世界所接受。
6月,1993,11,广东中药厂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为“中药饮片剂型改革试验生产基地”。如今有很多药厂,但建立之初,只是一块耕地。多位广东中药厂的资深人士表示,涂耀生作为创始人,带领整个团队一砖一瓦,搞科研,搞人脉,拉资金,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才把一方药业带上正轨。
2001年,股东之一的肥水经济开发总公司因债务问题,将其持有的一家医药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子公司南海肥水鑫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水鑫汇”)。2002年,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广东中药厂决定由集体合营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广东方毅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此时,某医药公司有三个股东:广东省研究院出资1,902,860元,占股37%;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创投”)出资2500万元,占股35%;丽水新辉出资1440万元,占股28%。涂耀生被选为一家制药公司的董事长。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方毅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科研成果积累丰富,中药配方颗粒逐渐打开市场。屠耀声指出,如果克服了资金困难,企业一定能做大。从2003年开始,一医药公司的股东开始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向经营者增发股份等方式,使一医药公司继续发展。
正是这一系列的股权变动,让屠耀生在十几年后失去了自由。
“国退民进”
2003年7-8月,短短一个月,一家药企股权变动频繁,广东创投、丽水新辉退出,广东中研院不再相对持股。民营企业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变更为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机电”,600499。SH),其进入公司并绝对控股一家医药公司。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200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制造陶瓷、石材、墙材、清洁能源等机械设备,并提供全线工程服务的科技型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2003年7月23日,广东中研院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以2800万元收购广东创投在某医药公司35%的股权。7月31日,广东中研院以2800万元的价格向科达机电转让35%股权;18年8月,广东中研院收购丽水新辉在某医药公司28%股权;8月25日,广东中院以654.38+08万元的价格向科达机电转让28%股权。
此次操作后,广东中研院持股37%;科达机电持股63%,控股方为制药。1家医药公司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变更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里的重点是,2003年,科达机电两次收购某医药公司63%的股权,且都不是从原股东处直接转让,而是在广东省研究所发起股东优先购买权后“易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表示,这种操作并不少见。原股东可以启动优先购买权,然后转让给新股东,可以减少交易中很多复杂的程序。
据某药企多位前董事透露,交易对象原本有其他选择,但因药厂选址等问题未解决而放弃。选择科达机电的主要原因是当时时间比较紧,在几个备选企业中,科达机电表现出了很大的诚意。而且科达机电承诺不改变工厂选址,保持广东中研院人员稳定。
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广东中研院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购买股份后转让给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前,某医药公司曾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相关决议。
涂耀生家属提供的一份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发展领导小组专家指导组会议纪要显示,2003年7月24日,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研究所发展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工作会议在一家制药公司召开。会议由广东省中医药局相关领导主持,与会专家向广东中研院提出应对股权变更新形势的建议:广东中研院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主要是技术优势而非资金优势。广东中研院制药公司应该继续持股,但不需要持股。它应该把营销之类的交出来,让别人在运营上有优势。
《财经》记者从屠耀生家人处获得了几份广东省中研院与广东省中医药局之间的通信文件。其中,广东省中研院于2003年7月21日发给广东省中医药局的《关于广东方毅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报告》称,“我们拟选择广东科达机电有限公司作为新的战略合作伙伴。经过充分协商讨论,对方答应投资5400万元。广东省研究院于2003年8月14日出具的《广东方毅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报告书》显示“本次收购已初步完成,各项法律手续正在办理中”。
广东省中医药局8月28日发给广东省中研院的回函《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中医药函》称,“我们原则同意你院8月14日上报的意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寻找有经济实力的中医药, 本着有利于企业科技人员的稳定和中药颗粒研究技术产业的发展的原则,规范管理,调动积极性。
就此情况,《财经》记者向广东省中医药局求证,截至发稿尚无回复。
这一股权变动后来被法院认定为是屠耀生促成的。根据涂耀生受贿案一审判决,2003年,涂耀生同意了科达机电对公司高管进行股权激励的想法。为了帮助科达机电以目前的净资产价格购买一家医药公司的股份,他代表广东中研院发起大股东优先购买权,收购了一家医药公司另外两家股东的股份,然后将股份原价转让给科达机电。
股权激励
2006年是一家制药公司的关键转折点。据知情人透露,科达机电控股后,有一家药企管理层变动较大,广东研究院多名高管由科达机电人员接任。免去涂耀生法定代表人职务,保留董事长职务。企业的经营权主要落在了新调离科达机电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谭身上
2006年,作为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一项有效制度,高管股权激励被引入到某制药公司。根据某医药公司定向增发股份决议,2006年6月30日,某医药公司股东会决定向经营者(专职)增发20%的股份,其中总经理认购不低于50%的增发股份,认购价格为公司2003年2月30日的净资产价格。
根据相关司法材料和知情人陈述,当时有一家医药公司的高层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包括时任总经理谭和时任董事长涂耀生。
法院认定这份认购方案存在“反向签署文件”的问题。根据谭的证言,正常情况下,公司2005年6月65438+2月31日的净资产应作为发行价格的依据。但考虑到希望公司管理层能以较低的增资价格增持部分股份,董事会决定以公司2003年的净资产作为发行价格的基础。涂耀生以时任董事长的身份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会签文件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认为,定向增发、股份认购价格等问题都是董事会决议。如果决议结果是国有股东股份稀释,国有资产流失,那是因为广东中研院没有行使否决权,错的是股东广东中研院,而不是管理者屠耀生。
根据某医药公司董事会决议和知情人陈述,当时出席定向增发董事会决议会议的广东中研院董事有两位,其中就有屠耀生。
根据某医药公司2006年6月5438+065438+10月30日董事会决议,某医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720.002万元,同意谭持股。
根据判决书,本次定向增发完成后,科达机电持股55.26%,广东中研院持股32.46%,谭持股65,438+02.28%,该65,438+02.28%的股份中含有谭体土瑶持有的4%。
但屠耀声表示,两人只是口头同意持有此事,并未签署持有协议。
谭持有的这“4%股份”为日后的屠耀生受贿案埋下了伏笔。
增资扩股后,广东中研院股份被稀释至不足三分之一,失去了否定一方重大制药事项的权利。
其中一家制药公司经历了数次增资扩股,后与江阴天江制药公司合并。然而,2014年,时任某医药公司董事长的涂耀生突然被调查。
2065438+2004年3月29日,官网,广东省纪委发布消息,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院长涂耀生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7月11日,广东省纪委宣布,涂耀生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来,涂耀生被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2065438年9月18日至2016年10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七次开庭审理涂耀生一案,并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判决。这起抹黑案的行贿人是谭,因受贿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股权贿赂?
涂耀生案一审判决认定,涂耀生受贿金额约553.9万元,* * *分两笔,分别为253.9万元和300万元。
关于第一次受贿253.9万元,涂案判决书称,2003年,科达机电收购一家医药公司股权,2006年另一家医药公司增资扩股时,涂耀生利用职务便利,为科达机电公司提供便利。2006年6月5日至2月8日,未经广东省中央研究院和广东省中医药局批准,私自接受某医药公司总经理谭的个人好处费。
很多董事会成员都知道谭持有涂耀生的股权。屠耀声在庭审中提出,如果谭行贿股票,这些股票必须私下交易,因此没有必要通知其他董事会成员。
另外两名具有定向增发资格的原医药董事介绍,代委托人持股是科达机电的传统做法。其中一位主任补充说,当时的情况是,有行政级别的科研人员很难通过审批。他推测,涂耀生可能是考虑到了这一点,没有报告代持股份的情况。
涂耀生在他的自我辩护材料中说,购买股票是谭预先支付的。判决书认定,2006年6月5438+2月65438+9月,涂耀生的姐姐代涂耀生向谭还款30万元。涂耀生还提出,5438年6月+2006年2月,他在某药业董事长办公室送给谭现金50万元,但这50万元法院未予接受,其余股份为口头购买。
涂耀生称,案发前已将认购款全部还清。但一审法院认为,涂耀生未表示要返还认购款。
根据涂案判决书,2006年至2012,谭代涂耀生分红4194000元。2011年9月9日,涂耀生转让其50%的股份,税后利润为17091200元,其股份变更为0.763%。两笔款项都由谭保管。判决书显示,2013年,涂耀生先后9次从谭处收受现金1256万元。据法院换算,2006年至2012年,涂耀生从股份孳息和股权转让中获利18738+0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涂耀生每年以股份分红的名义获取利益,并约定由谭保管,因此认购行为的完成已达到受贿罪既遂的状态。涂耀生在庭审中辩称,其以年度股份分红偿还谭的出资,仅涉及股份分红的处置,不能作为不构成受贿罪的抗辩理由。
有行政级别的科研人员可以在国有股份制企业持股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勇对《财经》表示,这部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未经批准认购股份或找他人持股并不违法。
但有些单位往往有内部管理规定,要求其管理人员在持股或入股前,必须报上级批准。
涂、谭以股份分红偿还认购款的事实能否作为认定受贿罪的重要要件?邓峰指出,在定向增发时,1家医药公司已不是国有控股企业,国资委(SASAC)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高管股权激励的实施。屠耀生有资格认购,并有权委托谭代为持有股份。两人之间是否返还购股款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起诉。
一位刑法学者认为,上述情形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如果从严处理,判决结论可以成立;但从刑法第九修正案来看,立法释放的信号是逐渐放松的,法官的判决不必过于苛刻。
刑罚与犯罪的界限
法院认定的另一笔受贿款300万元,由谭转给第三人支付涂耀生的投资本金。2011年末,谭为涂耀生通过他人购买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股份支付200万元。谭还帮助涂耀生归还了其买房时向他人借款654.38+0万元。
经法院确认的谭的证言称,其向涂耀生行贿300万元,是因为觉得涂耀生在科达机电股权收购及随后的定向增发中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使某医药公司股价大涨,人人受益。具体而言,涂耀生利用职务之便,为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某医药公司、谭代表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某医药公司行使经营权、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重大事项控制权等谋取利益。2006年,某医药公司向全职高管定向增发时,屠耀生明知定向增发后粤院国有股权将被稀释至三分之一以下,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未能履行职责。广东院和上级部门报告了某医药公司定向增发的重大事项,也没有报告其参与定向增发股票的情况。他代表广东中研院同意了定向增发的重大事项,接受了谭认购并持有的股份,导致广东中研院国有股权被稀释至不足三分之一,失去了对一家医药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
庭审中,涂耀生和谭均翻供,称这300万元是涂耀生入股所得。
根据涂耀生的诉求,上述300万元的花费时间,距离科达机电2003年收购医药股份已经过去了8年。谭还以涂耀生对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入股有帮助,在某医药公司作用过大为由,向涂耀生行贿300万元。他的行为完全没有反映出他所谓的动机。2011,谭全面负责一家医药公司。涂耀生虽是名义上的董事长,但对谭没有制约、管理、控制或隶属关系,不存在向涂耀生行贿的动机。
这份供述因“缺乏正当理由”未被法院采纳。
判决书称,涂耀生未提交私募违规申请。2003年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和董事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令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科达机电董事长边程出庭作证称,之所以通过定向增发将广东中研院的股份稀释到33%以下,是因为重大制药事项需要一方股东三分之二同意,而广东中研院作为国有法人,持股超过三分之一,很多投资意见都要上级批准,导致很多投资没有获批。经测算,定向增发股份应达到12.28%左右,以使粤院股份降至三分之一以下,有利于一家药企的发展。
上述不愿具名的刑法学者告诉《财经》记者,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精神,认定受贿罪不仅要看数额,还要看权钱交易的具体情节,所涉及的情节是被告人的个人行为还是集体决策, 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否对企业发展有积极作用,对案件走向和量刑有影响,在作出判决时应当予以考虑。
中研院广东所屠耀生的一位同事对一审判决感到不解。他介绍,现在各个科研单位都在提倡科研人员获得利益。涂耀生作为中药配方颗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某医药公司的创办人,理应获得一定的股权奖励。
多个与本案类似的案例表明,在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被指控最多的是贪污受贿——公款被“拿走”并“转移”给其控制的个人或公司,这可能触及一条红线——国有资产流失。
近年来,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15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对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本岗位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转化成功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营利润。
2065438+2006年7月,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依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强调在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比如,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尤其是学术带头人,要与公务人员区分开来;分清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贿赂的界限;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根据科技创新需要使用科研经费,以及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
目前,涂耀生已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