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章采收和初加工。
第二十六条采集野生或者半野生药用植物、动物应当坚持“最大持续产量”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野外抚育、轮伐和围栏封育,以利于生物的繁殖和资源的更新。
第二十七条适宜的采收时间(包括采收期和采收年限)和方法应根据产品质量、单位面积植物产量或动物饲养量,并参考传统采收经验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收获机械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污染,并存放在无病虫害、无啮齿动物和家畜的干燥场所。
第二十九条非药用部分和异物,特别是杂草和有毒物质,在采收和初加工过程中应尽可能去除,破损、腐烂、变质部分应去除。
第三十条药用部位采收后,应当进行挑选、清洗、切割或者修剪等。如需干燥,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技术快速干燥,并控制温度和湿度,使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
第三十一条新鲜药材可以采用冷藏、沙藏、罐藏、生物保鲜等适当的保鲜方法储存,尽量不使用防腐剂和保鲜剂。必须使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加工场所应当清洁通风,有防晒、防雨和防鼠、防虫、防牲畜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道地药材应当按照传统方法加工。如有变更,应提供充分的试验数据,不得影响药材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