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内容:

规则一。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规则二。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规则三。本目录所称环境敏感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和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些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本目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重点关注项目对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单项最高等级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素和生态影响因素的特点以及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提出,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目录自2065438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扩展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经2006年3月15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于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废止,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取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已经2016年2月27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7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发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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