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诊疗项目目录费用。

(1)服务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护人员差旅费,病历费。

2.特殊医疗服务费用,如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自请特护费、特殊上门服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的医疗费用,非功能性美容手术、矫形手术、身体缺陷的检查和治疗,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械的费用。

(1)治疗痤疮、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和黑斑;

(2)口吃、打鼾;

(3)兔唇、鞍鼻;

(4)矫正斜视,变单眼皮为双眼皮;

(5)去除痣、耳洞、扁平疣、腋臭;

(6)护肤、面膜、反光膜;

(7)冷烫睫毛、纹眉、纹眉眼线、洗眉、修眉、去黑头、脱毛、植发、染发;

(8)牙齿清洁、牙列矫正、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冠盖、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牙种植、斑牙治疗、牙嵌体;

(9)配镜、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验光;

(10)学步车,各种食疗鞋;

(11)各种家用治疗仪费用。

2、各种减肥、增重、增加费用的项目。

3.预防和保健项目

(1)各类健康体检、婚前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2)各种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性用药、预防性注射、疾病筛查和一般治疗、社会调查、疾病追踪和随访费用。

4、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

(1)心理咨询(精神科医学咨询除外)、营养咨询、婚育咨询、性咨询、健康咨询费用;

(2)气功费、食疗费、理疗费和各种保健按摩费;

(3)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用;

(四)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药浴费;

(5)法医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学鉴定费用。

(3)诊断设备和医用材料。

1.采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和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α刀、γ刀)(治疗中枢神经系统以外的疾病)。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设备。

(1)磁疗文胸、磁疗裤、磁疗床垫、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

(2)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

(3)各种牵引带、拐杖等。;

(4)皮钢背心、腰围、睾丸带等。

(5)胃垫、护膝、钢头颈等。;

(6)肾支持、子宫支持、阴囊支持和人工肛门袋。

3.本省物价部门规定不能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来源或组织来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骼和骨髓以外的器官或组织的移植。

3.近视矫形手术。

4、音乐疗法、健康营养疗法。

5、戒烟、药物治疗、各种教学研究和临床验证。

(5)其他

1、各种不孕症(妊娠)、性功能障碍检查、治疗费用、避孕器具及用具费用。

2.为各种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费用。

3、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

4、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

1、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у刀、х刀)(限于治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心脏和血管造影x光机(包括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和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扫描装置的应用。

2.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和高压氧治疗。

3.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以上进口人工器官的安装按同类国产人工器官最高价格结算)。

4、省物价部门规定可收取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骼、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

(三)符合转诊条件的,使用网络远程会诊收费。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使用一定价格或以上专用医疗仪器设备的其他检查、检验和治疗项目,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同时应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1,ICU费(CCU,ICU)

2、层流病房床位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1,门诊(转院)交通费,急救费;

2、空调、电视、暖气、电话、食品培养箱、产妇保健、电炉、微波炉、冰箱和公物损坏等。;

3、陪护费、护理费、冲洗费、门诊煎药费、药品介绍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保管费;

4.餐费和营养费;

5、书刊、报纸、娱乐活动等特殊生活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