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项目目录
(1)服务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护人员差旅费,病历费。
2.特殊医疗服务费用,如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自请特护费、特殊上门服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的医疗费用,非功能性美容手术、矫形手术、身体缺陷的检查和治疗,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械的费用。
(1)治疗痤疮、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和黑斑;
(2)口吃、打鼾;
(3)兔唇、鞍鼻;
(4)矫正斜视,变单眼皮为双眼皮;
(5)去除痣、耳洞、扁平疣、腋臭;
(6)护肤、面膜、反光膜;
(7)冷烫睫毛、纹眉、纹眉眼线、洗眉、修眉、去黑头、脱毛、植发、染发;
(8)牙齿清洁、牙列矫正、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冠盖、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牙种植、斑牙治疗、牙嵌体;
(9)配镜、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验光;
(10)学步车,各种食疗鞋;
(11)各种家用治疗仪费用。
2、各种减肥、增重、增加费用的项目。
3.预防和保健项目
(1)各类健康体检、婚前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2)各种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性用药、预防性注射、疾病筛查和一般治疗、社会调查、疾病追踪和随访费用。
4、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
(1)心理咨询(精神科医学咨询除外)、营养咨询、婚育咨询、性咨询、健康咨询费用;
(2)气功费、食疗费、理疗费和各种保健按摩费;
(3)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用;
(四)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药浴费;
(5)法医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学鉴定费用。
(3)诊断设备和医用材料。
1.采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和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α刀、γ刀)(治疗中枢神经系统以外的疾病)。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设备。
(1)磁疗文胸、磁疗裤、磁疗床垫、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
(2)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
(3)各种牵引带、拐杖等。;
(4)皮钢背心、腰围、睾丸带等。
(5)胃垫、护膝、钢头颈等。;
(6)肾支持、子宫支持、阴囊支持和人工肛门袋。
3.本省物价部门规定不能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来源或组织来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骼和骨髓以外的器官或组织的移植。
3.近视矫形手术。
4、音乐疗法、健康营养疗法。
5、戒烟、药物治疗、各种教学研究和临床验证。
(5)其他
1、各种不孕症(妊娠)、性功能障碍检查、治疗费用、避孕器具及用具费用。
2.为各种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费用。
3、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
4、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
1、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у刀、х刀)(限于治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心脏和血管造影x光机(包括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和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扫描装置的应用。
2.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和高压氧治疗。
3.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以上进口人工器官的安装按同类国产人工器官最高价格结算)。
4、省物价部门规定可收取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骼、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
(三)符合转诊条件的,使用网络远程会诊收费。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使用一定价格或以上专用医疗仪器设备的其他检查、检验和治疗项目,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同时应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1,ICU费(CCU,ICU)
2、层流病房床位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1,门诊(转院)交通费,急救费;
2、空调、电视、暖气、电话、食品培养箱、产妇保健、电炉、微波炉、冰箱和公物损坏等。;
3、陪护费、护理费、冲洗费、门诊煎药费、药品介绍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保管费;
4.餐费和营养费;
5、书刊、报纸、娱乐活动等特殊生活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