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的二元性意味着什么?
第一,中央行政机关和中央领导的权威
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机关”。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其行政机关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组成。中央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又称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主管国家事务和政府事务。地方省级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前,我国地方行政体制除少数落后地区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外,绝大多数地区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行政体制。
地方行政机关的两种属性从法律地位来说,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都具有两种属性。
香港、澳门回归后,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的。特别行政区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不同于内地人大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即立法与实施、监督与被监督。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即在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国务院处于从属和被监督的地位;在与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国务院在国家行政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1,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应当看到,国务院肩负着繁重的行政领导、组织管理任务,其实际政治地位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得多。国务院总理的地位也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更重要。国务院总理是一个实权很大的职位,他负责繁重的行政决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是一个荣誉职位。在中国目前的政治实践中,不仅国务院总理是中国* * *产党的重要人物,而且国务院副总理和各部委负责人一般都由中国* * *产党的高层人物担任。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来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之,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行政事务管理,负责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局、银行、厅、办等机关。它确保国家行政权力的统一和政府法令的顺利执行。
(二)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2003年的行政改革。国务院机构改革主要涉及七个方面: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推进流通体制管理改革,组建商务部;加强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在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如下:
(1)国务院机构
其行政长官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决定,由总统任免。除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还有28个机构。
(2)国务院办公厅
比如协助总理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保持密切联系,提供信息,反映情况,传达政令,处理消息和会务,承办部委交办事项,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等。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若干副秘书长协助其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连同各部、委、行、署,都属于国务院,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
(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与国务院内的机构相比,直属机构的工作量相对较小或者说比较简单,其行政级别一般为副部级,而被称为“总局”的直属机构则为正部级。
(4)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分别将国务院外办、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作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5)国务院特设机构
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由改革后的省市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管。SASAC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一些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任免和考核企业负责人,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和审计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6)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有几十个国家局,包括国家粮食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管理局。
(七)国务院管理的其他机构。
除上述列入国务院行政序列的机构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国务院还有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机构。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经历了从合议制到总理负责制的转变。建国之初,国务院的前身政务院采用合议制。总理负责召集政务院会议,重要决策必须经全体政府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负责制。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命令并不都是总理签署的,有些需要相关部委负责人签署。
1982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D)国务院的权力分配。
根据1982宪法,国务院有18项职权,概括起来有以下六个方面:
立法权。
求婚权。
领导力。
监督权:即监督各级行政机关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情况,改变或者撤销违反上述方面的不适当的命令、决定和规章。
人事权:即国务院依法有权审批行政机构的设置,有权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人员。
其他权力。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地方行政机关和各级领导的权威。
(一)行政体制的演变
中国现行的地方行政体制是历史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中国后,全国分为36郡,实行郡县制,奠定了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行政体制。此后,我国地方行政体制虽有变动,但其集权性质基本未变。1949成立后,行政区划和行政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概括起来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到1954,地方政府机构实行地区、省、县、乡四级制。第二阶段,从1954到1966,地方政府机构实行省、县、乡(人民公社)三级制。第三阶段,从1966到1976,行政区划和各级地方政府遭受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各地都成立了“统一”的革命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无法召开。第四阶段,自“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地方政府机构实行省、县、乡三级体制和省、市、县、乡四级并存的体制。
(二)省人民政府
1,省制的演变与现状
2、省政府的地位、组成和任期。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宪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政府服从国务院。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双重隶属性质:既要对选举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又必须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
省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3、省政府机构设置和职权
省级政府的机构设置与国务院相似。省级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垂直管理的原则,参照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设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设置与国务院基本对应的行政机构。省级政府设立的行政机构名称不一,常见的有“厅”、“局”、“委”。这些机构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垂直领导,不列入省政府的行政序列,但省政府应协助其工作,并在某些事项上拥有监督权和综合协调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级政府的职权大致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
4.地区行政专员办公室,省政府的派出机构。
但实际上,地区行政公署实际行使的是一级政府机关的职能,地区行政公署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建设工作,而不仅仅是“监督检查”。
⑶市人民政府
1,城市体系的演变与现状
截至1997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增至668个,其中直辖市(省级)4个,副省级和地级市222个,县级市442个。从城市规模来看,按照区域内非农业人口数量,人口超过654.38+0万,500-654.38+0万为大城市,20-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为小城市。
2、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和权限
市政府的组成。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县级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
一般来说,地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机构比同级其他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多。一般来说,地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机构称为委、厅、局,县级市政府设立的机构称为局、委、厅。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政府的职权与省政府的职权基本相同,大致可以概括为行政执行、行政领导与管理、行政指导、行政监督、人事管理、行政保障六个方面。
3、市政府的分类
目前我国城市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四个行政级别。
(1)市政府。中国有四个直辖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市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领导体制和权限配置与省、自治区相同。由于城市管理的特殊性,直辖市的机构一般比省、自治区多。市政府下面分为区、县政府。
(2)副省级市政府。
(3)地级市政府。
(4)“市管县”体制。
市管县体制是我国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与地区行政公署相比,“市管县”体制更优越。“市管县”体制使地区行政公署这一省级政府机构转变为省县之间的一级政权,使省县之间的一级行政级别由虚变实,优化了我国地方行政的范围和管理层次,为逐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四)县级人民政府
1,县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和领导体制
县级政府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的政府。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组成。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政府任期5年。郡政府由郡长、市长和区长主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会议上讨论并由行政长官最终决定。
2、县政府的组织和权限
县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为“委”、“办”、“局”。其设立、增加或者合并,应当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政府的职权有10项,与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职权基本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县级政府没有行政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3、县政府机构
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县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县级政府机构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在一些偏远地区还有区办事处。
(1)街道办事处
地方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地方政府机关,所以没有同级人大。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市辖区或者县级市政府任命。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能是
(2)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构。区办公室有一名区长、副区长、秘书和助理,由县政府任命。区办事处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向县政府报告。
4、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居委会
(五)乡级人民政府
1,乡镇建制的演变及现状
根据1982宪法,乡、民族乡政府是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该镇的建制经历了多次调整。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城镇建设标准的报告》,规定了新的城镇建设标准,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建制镇的发展。
2、乡镇政府的组成、机构和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设乡长一人,副乡长若干人。市长1,副市长若干。其中,民族乡政府的负责人是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任期三年。
乡镇级政府机构,既是县级政府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又接受县级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领导或指导。
乡镇政府的职权
3.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乡镇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
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度第一次使农民能够自由选举“社区领袖”,增强了农村社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实现了农村自治和民主化的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