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8修订)

第一条为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制定本目录。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性,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目录的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本目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保护区和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以内或以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天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区域、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禁渔期和半禁渔期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和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单项最高等级确定。第六条未列入本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提出,报生态环境部确认。第七条本目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适时修订并公布。第八条本目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发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环境敏感区的含义1。畜牧业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头(其他畜禽品种相当于生猪养殖规模)及以上;环境敏感区/其他第3 (1)条涉及的所有区域;第3条第3款2中的所有领域。农副食品加工业。采用发酵技术的粮食及饲料加工,年加工能力654.38+0万吨及以上,其他3。除简易包装和勾兑外的简易包装或勾兑的植物油加工/糖加工,其他(简易包装除外)简易包装的原糖生产,5个屠宰年出栏生猪和肉牛654.38+00,000头。654.38+05万只肉羊和654.38+00万只家禽及其他/6肉禽加工/2万吨及以上其他7水产品加工/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能力65438+万吨以上;第三条第1款中涉及环境敏感地区的所有地区;第三条所有领域(二)8淀粉、淀粉糖、其他发酵工艺(简易包装除外)9简易包装制作的豆制品/10手工制作或简易包装加工的蛋制品除手工制作和简易包装外//所有三、食品制造11方便食品制造/手工制作或简易包装12乳制品除手工制作和简易包装外/13调味品和发酵制品除简易包装外、味精、柠檬酸和赖氨酸用发酵工艺、 其他(简易包装除外)简易包装14盐加工/全部/15饲料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 16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等食品制造/手工或简易包装除手工和简易包装IV。 酒、饮料制造业17酒精饮料和酒精饮料用发酵工艺制造(以水果或果汁为原料的年生产能力小于1000千升的除外),其他(纯勾兑除外)18果蔬汁和其他软饮料简单勾兑/简单调制除外。五、烟草制品业19支/全/六。产生缫丝废水和精炼废水的其他(针织品及其制品制造除外)ⅶ。纺织服装行业21新建服装制造工艺包括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年加工能力654.38+0万件及以上。其他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皮革、毛皮和羽毛(绒)制品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