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规定了哪些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管理。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只有采用传统工艺制备的中药制剂品种,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制备,无需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配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