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惩治中药饮片掺假
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时发现其经营的中药材徐长卿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市药品检验所检测结果证明不符合规定,该物业项目药品标准应为根及根茎,检测结果显示55%为根及根茎;其中45%为地上茎,没有根和根茎的特征。【不同意】关于本案的定性和处罚,药监局执法人员意见分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药材”有55%具有徐长卿的特征,即合格药品;其余45%不具备徐长卿的特征,属于不合格产品。因此,45%的不合格产品应归为假药。45%的不合格产品作为药品作为非药品销售,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对于如何处罚执法人员,众说纷纭。有的人认为所有的药品都应该按照销售假药处罚,有的人认为总额的45%应该按照销售假药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徐长卿不应定性为销售假药,而应定性为掺杂掺假,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产品质量法》明确了执法主体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因此案件应当移交给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药材应该是坚硬而丰富的。你怎么了?br & gt《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药品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案例提供:齐)【专家点评】本案有两个焦点。一是掺有45%徐长卿地上茎的药品能否认定为假药。第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时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药用徐长卿是指徐长卿的干燥根、根茎或带根的全草,企业将徐长卿的地上茎作为根销售,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将其他药物作为该类药物销售的行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假药是指: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药品的。由于整批药材中含有其他伪品、难辨真伪的药材,无法保证其正常功能,使整批药材失去了药品的基本特征。因此,企业的这种造假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药。中国法律对销售假药的处罚有明确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药品批准证书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也规定,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书》,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本案执法机关不需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北京市馆陶律师事务所吕立秋)在药品监管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对一个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有些案件比较简单,经过分析讨论就会有明确的结论,而有些案件比较复杂,光靠执法人员自己分析有点单薄。所以编辑建议,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不妨将案件事实连同不同意见发布到《法治周刊》上,然后我们会请专家来分析点评,这样效果会更好。如果稿件提供了案件事实和不同意见,我们将视其为稿件,给予适当报酬。——编辑(齐·;吕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