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的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中央财政将继续按规定对地方政府进行不同档次的补助。西部和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的80%和60%给予补助,东部省份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与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放开新就业形式员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户籍限制。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对持有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与当地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巩固和提高待遇水平
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的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政策范围内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完善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保障。强化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门诊保障功能,探索将政策范围内的高额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统筹使用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提高居民医保和生育医疗费用水平,有效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切实把握民生保障底线
要巩固和扩大医疗保障脱贫成果,巩固医疗救助功能,坚决守住不因病大规模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医疗救助工作,对特困人员进行全额补助,对低保户和返贫人员进行补助。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利用补助保险和直接救助等政策,确保所有资源都要用上、所有资源都要节约。健全预防和化解因病返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控、高费用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风险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防范、早救助。完善申请救助机制,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并批准的困难群众实行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要做好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衔接,精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第四,促进制度规范的统一
要坚决落实医保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严格按照《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2022年底前统一所有统筹地区的制度框架,40%的统筹地区完成清单外政策清理。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统筹资金和效益衔接,推进功能整合。推动全国医保药品范围基本统一。逐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范围等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政策、平衡基金调剂、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省级统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可以分类有序推进。要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报告后落实。各省医保待遇清单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
五、做好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工作
要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控。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加强监测。2022年6月底前,完成各省原自补药品的消化工作。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准入管理。完善医疗保险中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管理。继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实施“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覆盖辖区内至少40%的统筹地区。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中医病种按病种评分付费。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管理,畅通随访、收药、配送等环节。
六、加强药品耗材的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
要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协调开展国家组织和跨省联盟集中采购。到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或跨省联盟)集中用药品种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达到5个以上。做好集中采购结果落实和采购协议到期后的延续工作,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调、结余留存等配套政策。改进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加强绩效评价,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上收款率,推进网上结算。稳步有序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指导督促统筹地区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启动医疗价格监测项目,编制医疗价格指数,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继续推进医疗价格和招聘诚信评价制度实施。
七、加强资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要加快建设和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和执法体系,推动建立激励和问责机制,将打击欺诈和保险欺诈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继续开展打击欺诈和保险诈骗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完善医保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执行联动、纪律联动等工作制度,促进综合监管成果协调运用,形成多案查处、多案办理、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要按要求做好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疗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增加等因素,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完善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和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要增强基层医疗保障的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医疗保障的经办力量。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办理清单和操作规范,推进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程序,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管理,推进“一物参保”一次到位。优化保险支付服务,坚持智能线上支付渠道与传统线下支付方式并行创新,不断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做好“跨省通”转移接续工作。积极参与推进“一物一生”联合办公。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肺炎疫苗和预防接种费用的结算清算工作。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开通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5家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要继续深化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应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标准应用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商业银行、政府应用等渠道的作用,探索在跨省病历、医保电子证书激活应用等领域的合作机制。
十、抓好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调,做好居民医保待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方便群众缴费,加强部门间的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共济、责任、享受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