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保A类全额报销。
在《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中,甲类药品必须在药店销售,乙类药品可以在普通商业企业等场所销售,但必须经当地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注册,符合条件的可以发放非处方药准售标志。医保目录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来选择的,A类和B类是根据疗效价格比来确定的,也就是说疗效确切、费用低的都纳入A类,不需要付费,而B类基本都有自付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此外,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权调整医保乙类品种,转入转出总额控制在品种数的15%以内,各地无权调整医保甲类品种。
在门诊使用时,可以用卡上的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在医院使用时,乙类药物和乙类其他费用由参保人结算时,乙类支付10%后,与甲类费用一并计为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医院起付线费用的部分享受统筹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医保8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40%)。
简单来说,住院的时候,自己多掏钱。医保住院报销——除自费外,支付10%的乙类费用后,80%以上可以“报销”(职业保险)。不用预付现金,而是用账单报销。而是在定点医保医院住院时,发放医保卡,让统一医保结算系统读取参保人信息,办理住院号。当你出院时,医保系统不会向你收取“报销”部分——统筹支付部分。2009年10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65438正式发布2009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国家药品目录,国家药品目录中的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药品目录是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重要标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和2004年发布了两个版本的药品目录,两个版本的药品目录已在全国广泛实施,保证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扩大用药范围,提高用药水平
药品目录分为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允许基金支付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分为甲类和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除外,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药品。
按照规定,对于统筹地区的甲类药品,各地需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支付,不再另行规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可先设定一定比例的个人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支付。
据介绍,本次药品目录调整主要针对西药和中成药。2009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和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学科技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用药范围,提高用药水平。新药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共2151,西药部分有1164个药品,其中甲类药品349个,乙类药品791个,20个药品仅用于工伤保险,4个药品仅用于生育保险。中成药987种,其中甲类药品154种,乙类药品833种。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甲类目录药品参合人员不设个人自付比例,各地不得调整。因此可以保证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要求各地在5438+2月开始实施甲类目录。考虑到各地用药习惯不同,地方乙类目录可在15%范围内调整,明年3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尽快实施新的药品目录。
二是适当增加了新药品种。新版药品目录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增加了260个药品,增幅为13.7%。增加的药品都是近几年上市的,经临床证明有效、安全的新药。
再次,调出部分原目录中可以被更好的药品替代或不用的药品,使药品目录结构更加合理。
四是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同类药物的要求不能叠加,以防止药物滥用。一些易滥用药物的支付范围是有限的。一方面保障参保患者的治疗需求,另一方面避免药物滥用,控制不合理的药品费用。
五是要求各地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对目录外临床急救和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对部分临床疗效确切、创新价值大,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构成风险的药品,另行制定谈判准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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