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抢劫罪术语解释

法律主观性:

国家法律对抢劫罪的司法解释:1。“入室盗窃”的认定根据《抢劫罪解释》第一条,认定“入室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户”的范围。这里的“住户”是指住所,其特点是提供他人的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绝。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后者是场所性特征。一般情况下,宿舍,宾馆,临时工棚等。不应该被认为是“户”,但在一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备上述两个特征,也可以被认为是“户”。二是“入户”目的的违法性。进入他人住所必须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虽然抢劫发生在室内,但行为人并不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室内临时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第三,暴力或暴力胁迫必须发生在室内。如果发现入室盗窃,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在室内发生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入室盗窃”;如果发生在室外,就不能认定为“入室盗窃”。第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搭载的乘客具有不特定多数的特征。根据《抢劫罪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和大中型出租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营运中的机动车辆上抢劫乘客、售货员、乘务人员。在不营运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三。“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的故意发生、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行为人基于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抢劫多名在场人员;或者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抢劫多名途经此处的人员;或者在一次犯罪中,连续抢劫一栋居民楼内的数户居民,一般应认定为犯罪。四。“持枪抢劫”的认定《抢劫罪解释》第六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犯罪为目的,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以及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其他器械或者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以外的设备,但有证据证明该设备不是为实施犯罪而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故意随身展示凶器,能够被被害人察觉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凶器抢劫后,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对转化型抢劫罪认定为盗窃、诈骗、抢劫的行为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了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当场毁灭暴力证据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劫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二)在家中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劫后,在室外或者车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三)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⑷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器;(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法律客观性:

抢劫罪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考。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抢夺是多发性侵财犯罪。1997刑法修改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但是,抢劫、抢夺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就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几个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 .“入户盗窃”的认定根据《抢劫罪解释》第一条,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这里的“住户”是指住所,其特点是提供他人的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绝。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后者是场所性特征。一般情况下,宿舍,宾馆,临时工棚等。不应该被认为是“户”,但在一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备上述两个特征,也可以被认为是“户”。二是“入户”目的的违法性。进入他人住所必须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虽然抢劫发生在室内,但行为人并不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室内临时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第三,暴力或暴力胁迫必须发生在室内。如果发现入室盗窃,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在室内发生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入室盗窃”;如果发生在室外,就不能认定为“入室盗窃”。第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搭载的乘客具有不特定多数的特征。根据《抢劫罪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和大中型出租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营运中的机动车辆上抢劫乘客、售货员、乘务人员。在不营运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三。“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的故意发生、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行为人基于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抢劫多名在场人员;或者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抢劫多名途经此处的人员;或者在一次犯罪中,连续抢劫一栋居民楼内的数户居民,一般应认定为犯罪。四。“持枪抢劫”的认定《抢劫罪解释》第六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犯罪为目的,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以及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其他器械或者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以外的设备,但有证据证明该设备不是为实施犯罪而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故意随身展示凶器,能够被被害人察觉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凶器抢劫后,行为人在逃跑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对转化型抢劫罪认定为盗窃、诈骗、抢劫的行为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了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当场毁灭暴力证据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劫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二)在家中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劫后,在室外或者车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三)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⑷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器;(五)其他情节严重的。不及物动词抢劫罪数额的计算抢劫后使用、消费信用卡的,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信用卡被抢后未实际使用或消费的,不计算金额,视情节轻重量刑。信用卡被抢劫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以抢劫其他财物为目的,抢劫机动车作为作案工具或者逃跑工具的,被抢劫机动车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抢劫以外的抢夺机动车的,以抢劫罪和其他罪论处。被抢劫的存折、机动车的数额,参照《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七。抢劫特定财产的定性;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罪中违禁品的数量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用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以抢劫罪等特定犯罪论处。抢劫赌资或者犯罪所得赃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输掉的赌资或者赢得的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实施抢劫。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自用的,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八。抢劫次数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伤害、强奸等犯罪,被害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情况,临时抢劫他人财物的,应当根据其之前实施的具体犯罪和抢劫行为实行数罪并罚;被害人在无意识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故意杀人罪后,暂时拿走他人财物的,应当以盗窃罪数罪并罚。九、关于抢劫罪与类似罪的界限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捕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金,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以暴力、胁迫手段勒索超过正常交易价格、费用的金钱的行为,是指从事正常商品交易、交易或者劳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不大的金钱、物品。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服务为幌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远低于合理价格和费用的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格和费用的绝对数额,也要考虑超出合理价格和费用的比例,进行综合判断。3.抢劫和绑架的界限。绑架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绑架和抢劫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同。在抢劫罪中,行为人通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故意实施抢劫。在绑架罪中,行为人可以为勒索他人财物或者为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第二,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抢劫财物,这就是“当场”;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的方式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单位,索要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抢劫财物一般不“当场”。在绑架过程中,当场抢夺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以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中的一罪定罪处罚。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客观上可能定性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这种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见义勇为、取胜的目的,通过抢夺罪来填补自己的精神空虚,而后者行为人一般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般来说,前一行为人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夺取财物,后一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作为抢劫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债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十、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害的是一个复杂的客体,既侵害了财产权,又侵害了人身权,具有抢劫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为抢劫罪既遂;既没有抢劫财物,也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是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罪造成的加重情节外,其他七种处罚情节也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其中抢劫未遂应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和未遂犯处理原则进行量刑。XI。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抢夺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推、撞或者强行将他人推倒以排除他人反抗,趁机抢夺财物的;(2)驾驶车辆抢劫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松手,采取拉拽的方法抢劫财物;(3)行为人明知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但仍强行夺取,并使财物持有人受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