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标准化建设有什么要求?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2008-12-15 10:03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发展需要,保持中医药优势,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建设,提高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科学决策、合理确定中医医院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和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和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为60-500张床位的综合性中医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其建设规模实施。

第四条中医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创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改扩建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中医医院建设应当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项目投资,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完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的余地。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以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十条中医医院建设规模,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拟建中医医院的区域人口。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应按0.22 ~ 0.27张床位计算。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以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够满足正常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按床位数分为六类:60张床位、100张床位、200张床位、300张床位、400张床位、500张床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应当与设置床位数的3.5倍相匹配。具有中医特色专科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根据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科、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药剂科等基本用房和安全保卫、行政管理、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件1)。

第十四条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诊疗中心、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并单独列出建筑面积。

承担科研、教学、实习的中医医院,应当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教学等设施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设施建设,应坚持面向社会服务的原则,尽量充分利用社会合作条件解决。

第十六条中医医院业务科室的设置和床位配置比例,应根据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总的来说,要突出中医重点科室。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急诊科、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药剂科等基础用房和安保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位平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1的指标。

表1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床)

建筑规模床60 100 200 300 400 500

日门诊(急诊)人次210 350 700 1050 1400 1750。

建筑面积69 ~ 72 72 ~ 75 75 ~ 78 78 ~ 80 80 ~ 84 84 ~ 87

注:1。根据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位置、结构类型和设计要求选择上限或下限。

2.5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张床位(下同)的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和辅助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见表2。

表2各类功能用房占中医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床位60 100 200 300 400 500

急诊科3.1 3.2 3.2 3.2 3.2 3.3

门诊部16.7 17.5 18.2 18.5 18.5 19.0

住院部29.2 30.5 33.0 34.5 35.5 35.7

医务科19.7 17.5 17.0 16.6 16.0 16.0。

药剂科13.5 12.19 . 48 . 58 . 38 . 0

安全系统10.4 10.4 10.4 10.0 9.8 9.0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服务3.7 5.0 5.0 5.0 5.0 5.0 5.2

注:1。在使用中,可根据不同地区和中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药剂科不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九条当当日门(急)诊人次与床位数之比与本建设标准中取值相差较大时,门(急)诊部及其他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可按日均门(急)诊人次2m2调整。

第二十条中医制剂室、中医治疗中心单项工程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表3中医医院单体建筑建筑面积指数(m2)

建设规模

项目名称床100 200 300 400 500

中药制剂室小型500 ~ 600中型800 ~ 1200大型2000 ~ 2500

中医治疗中心(针灸治疗室、熏蒸治疗室、艾灸治疗室、足疗区、按摩室、候诊室、医务室等辅助用房)350 500 650

第二十一条承担科研、教学、实习的中医医院应以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中医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学生)

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

面积指数8 ~ 1042.5

注:学生人数根据上级批准的临床教学班级或实习人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独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中医医院建筑宜为多层,医院改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可采用高层建筑。

中医医院建筑的横向或纵向交通应方便、畅通。

第二十四条中医医院作为防震减灾医院时,主要建筑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五条中医医院建筑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中医医院50%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第二十七条急诊科、门诊部、住院部、医务科、药剂科和检验科等医疗业务用房应当采用安全、卫生、耐用的材料装修,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天花板要容易清洁,防止灰尘;照明应使用吸顶灯;

二、内墙不应使用易开裂、易燃、潮湿、有腐蚀性、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推车床(车)通过的门、墙应采取防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病人的楼层应铺防滑材料;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使用耐腐蚀、不易沾污、易清洗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颗粒、纤维状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中药饮片储存和质量检验室及设施齐全,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有相应的储存区域。上述房间应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中药制剂室应配备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等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置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十九条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医治疗室应当配备保持室内温度的设施,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十条中医医院的诊疗室和病房,应当保持适宜的室内温度和湿度。不同气候带的中医院应根据上述原则设置相应的采暖空调设施。

对空气洁净度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室应配备空气净化装置。

第三十一条三层及以上的医疗室应当配备电梯,三层及以上的医疗室应当配备电梯,且不应少于两部,其中一部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配备一个单独的污物梯。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取暖应由小区专线供应。医院内的管道应采取有利于维护、维修和改造的措施。患者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直径应按通用设计规范计算结果增加一级,并采取防堵、防漏、防腐蚀措施。

第三十三条中医医院必须具备不间断供电条件,并采用双回路供电。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他们应设置自己的电源。医院区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锅炉设施应按蒸汽和采暖设备总容量乘以高峰同时利用系数设置,且不应少于两个。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院建筑设计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满足不同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三十六条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章选址、用地和总平面

第三十七条中医医院应当选址在地质、水文条件良好的地方;应选择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低、水电供应充足的场所;并应远离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同时要考虑中医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广场、停车位;绿地和开发用地。

第三十九条中医医院的总平面布局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并符合医疗、卫生、防火、防灾和隔离的要求。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满足安全疏散和污水分流的要求。感染性疾病科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避免交叉感染。院内交通通道设置合理,标识清晰,人流、物流组织科学。室内照明和色彩设计应满足医疗功能和患者的心理需求。

第四十条建筑布局应尽量使诊室、病房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自然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四十一条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室周围环境应当清洁无污染。行人、物流、车流和医疗废物通道应分开布置。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设施应分开设置,并远离诊疗区。

第四十二条住院、手术和功能检查用房应具有安静的环境,避免环境噪声特别是交通噪声的干扰。

第四十三条太平间应设在隐蔽的地方,与其他功能区隔离。太平间应设置单独的通往院外的通道,避免与主要的人流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四十四条营养食堂、锅炉房、厨房、煎药室、动物饲养室、发电机房、冷冻室等。、以及院外主要医疗用房和周边房屋应对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新建中医医院应充分考虑医院车辆的特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和数量可参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新建中医医院绿地率应为30% ~ 35%,改扩建中医医院绿地率应为25% ~ 30%。建筑密度宜为25% ~ 30%,新建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6 ~ 1.5之间。改扩建用地紧张时,建筑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2.5。具体指标应以当地计划部门规定的指标为准。

第五章设备配置

第四十七条中医医院设备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照综合医院医疗设备标准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二、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并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中医专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四、中医科所需的特殊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疾病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中药饮片加工、制剂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中医医院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等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点位,预留发展空间。

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医院应设有带闭路教学系统的手术室。

第五十条中医医院的设备标准应当实用、耐用,满足功能要求。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一条新建中医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投资估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照项目所在地办公楼的1.1 ~ 1.3倍估算,其他建设费用按项目所在地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中医医院建设工期定额可参照表5。

表5中医医院建设工期定额(月)

建筑规模床60 100 200 300 400 500

建筑面积

(m2)4140 ~ 4320 7200 ~ 7500 15000 ~ 15600 23400 ~ 24000 32000 ~ 33600 42000 ~ 43500

施工工期为8 ~ 12 16 ~ 24 22 ~ 28。

注:1。工期是指从基础工程破土动工到全部工程完工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时间。

2.严寒地区可适当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超过规定工期的20%。

3.工期是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值。由于各地建设条件不同,允许在15%范围内调整。有地下室时,工期增加1 ~ 2个月。

第五十三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医医院特点,一般控制在1:1.3 ~ 1.7。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可以根据临床人员数量增加人员编制。

各中医医院可根据自身医疗特点,适当增减各类人员比例,以满足中药调剂、专科建设和医院发展的需要。

附录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和辅助用房的构成

1.急诊科: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产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中医治疗室、观察室、抢救室、输液室、治疗室、医疗休息室、办公室、护士站、收费室、挂号室、药房、实验室、放射室等。

2.门诊部:(1)内科门诊、外科门诊、妇科门诊、儿科门诊、皮肤科门诊、眼科门诊、耳鼻喉科门诊、口腔门诊、肿瘤科门诊、骨科门诊、肛肠门诊、老年病门诊、针灸门诊、按摩门诊、康复门诊、门诊治疗室、中心输液室、中药换药室、体检中心。(2)感染性疾病科(诊室、挂号、收费、化验、放射、药房)。

3.住院部:住院病房、产房等。

4.医技科室:检验科、血库、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内镜室、手术室、病理科、供应室、营养科(含营养食堂)、医疗器械科、中心供氧站、核医学科、介入室、核磁共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5.药剂科:中药饮片仓库、西药仓库、中药调剂室、西药调剂室、临床加工室、中药调剂室、周转仓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中药煎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6.安保系统:锅炉房、配电间、太平间、洗衣房、总务仓库、通信机房、设备间、通信机房、室外厕所、总务修理、污水处理间、垃圾处理间、车库、自行车库等。

7.行政管理:办公室、计算机房、中医示范教学培训室、图书馆、档案室等。

8.院内生活服务: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食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