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免税政策
法律分析:(1)增值税。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牧草、牛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肉牛养殖)的收入,可以免征、减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征、减征,即: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坚果的种植;2.培育新的作物品种;3.中草药种植;4.树木的栽培和种植;5.饲养家畜和家禽;6.收集森林产品;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8.海洋捕鱼。
(2)下列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种植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2.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项目的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