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方的书写规则是正确的。
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中记载的患者一般事项应当清晰完整,并与病历相符。
2、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用药。
3、处方字迹应清晰,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应当用规范的中文或者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医师、药师不得编制自己的简称或者使用代码。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当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用语。
5、年龄一定要够逼真,婴幼儿写日期和月龄。必要时,婴儿应表明自己的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药。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物。
7.中药饮片处方可以按君、臣、佐、使的顺序书写;在药品背面和上方注明发药和煎药的特殊要求,并加括号,如布裹、先煎、后降;对药品的产地和加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写在药品名称前。
8.剂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时,应注明原因并重新签字。
9、为了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生在开处方时必须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除外。
10,处方后的空白处要划一条斜线,表示处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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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药品名称以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称为准。如果没有收藏,可以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品名称的缩写或简称必须是国内常用的。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名称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的剂量和数量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剂量可适当延长,但医生必须注明原因。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剂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麻醉药品的时候,要有病历。
17.当医生使用计算机拟定一般处方时,需要同时打印纸质处方。格式与手写处方相同,打印处方签字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放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