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的古典古诗

苏轼,字子瞻,字和中,被称为铁罐道人、东坡居士,在世界上被称为苏东坡、苏仙。欢迎学习苏轼经典古诗词!

1,可以看到西山覆盖带岭,分为东野和新罗。登上海亭

2.庭下,水若空明,水中藻互相交错,覆于竹柏之上。——《承天寺夜游》

3,欲寄相思千泪,不能流,楚江东。江城子

4.一天300颗荔枝,我毫不犹豫做一个岭南人。吃荔枝枝诗二首

5、长恨这身体不是我的,何时忘了营?临江县

6.江山不归山,申江惊我。参观金山寺

7、彼此关爱无以言表,唯有千行泪。江在正月二十夜梦见了

8,我不恨南方九死一生,我会用我的余生去旅行!6月20日晚渡海

9.古代有大成就的人,不仅有才华,而且有坚持不懈的决心。——《论晁错》

10,谁说人生不算少?门前的水还能往西流。浣溪沙

11,酒路漫漫其修远兮,日本人渴茶。浣溪沙

12,世界末日没完没了!两人相遇,却匆匆而过。江城子

13,江面喧哗,千尺破堤,山高月小,真相大白。——《后赤壁赋》

14.如果要拿西湖比西湖,淡妆总是合适的。饮了楚青湖上的雨

15,生前暴晒的富贵草头,身后风流花。陌生人身上的花

16,人间大梦,秋高气爽。西江月亮

17,人的味道是纯粹的欢乐。浣溪沙

18,到处都是什么样的生活?这应该像洪飞踏雪。何子友渑池的乡愁

19,回望萧瑟处,风雨无阻。丁凤波

20.不归之河,一个穿越千古的浪漫人物。念奴娇赤壁怀古

21,请一天假逛半个月泉。谁大手一挥,破水了?半曰、刘、、鲍、郑佳慧和苏谷一起游历了六年三月十一日。

22、千里之外,无处倾诉凄凉。江在正月二十夜梦见了

23、像邱虹这样有信的人,事如春梦无影无踪。正月二十,我和潘、郭尔声出门寻春,忽然想起去年我也是同一天去皇后城写诗,那是以前的韵脚。

24、竹棍鞋比马轻,谁怕?一件雨衣的蓑衣,任凭风吹雨打,依然过着我的生活。丁凤波

25、谁被云与月点缀,天空与大海被澄清。6月20日晚渡海

26、一场吞噬一切的爱情蝴蝶飞舞,江山依旧是过去式。陌生人身上的花

27、细节上,好像不是花,但有一点是泪。水龙隐

28,中秋,独自和* * *,忧伤地望着北方。西江月亮

29、人生如梦,一尊雕像(通过“尊”)还在河上。念奴娇赤壁怀古

30.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这件事是古老而困难的。水调歌头

31,人老了不觉得丢人,花老了应该觉得丢人。吉祥寺牡丹赏析

32、竹外三两桃花,春江水暖鸭先知。惠崇滨江风光

33、挑出寒枝不肯活,寂寞沙洲冷。布左黄自周鼎惠苑住宅工程

34.枝上吹柳少,天涯无芳草。最近的花

35、庐山烟雨浙潮,不去恨之。庐山烟雨

36.笑声消逝在寂静中,激情却被无情地惹恼。最近的花

37.我会像满月一样鞠躬,向西北方向看,射天狼星。江城子密州狩猎

38.船离开了,江海度过了他的余生。临江县

39.黑风吹着海面,江来上空的浙江东部下起了雨。优美堂暴雨

40.不要说什么都是空的,不转头就是梦。西江月亮

41,枕着江南烟雨,不寂寞。“水调歌头,黄州快哉亭献张立思”

大作家苏轼的刑法思想

苏轼被认为是一位伟大的作家和艺术家。他的《前赤壁赋》、《雨亭记》等不朽名作,以其通融山川、观世情的博大胸怀,感动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其实苏轼的成就不仅限于文学、书法、绘画。他还涉猎中医、道教、佛教、音乐舞蹈、天文博物,甚至烹饪,各个领域都有所成就。苏轼自己也成了传奇。较少被注意到的是,苏轼也有不少关于刑事法治的论述。这些论述并非出自沉思和幻想,而是与他多年的从政经历和屡陷陷阱密切相关,因此他的许多观点体现了独特的法律智慧。

立法应该简明扼要

苏轼认为,立法要简洁,法律要简明,执法要严格,防止小官吏以身试法。宋初制定《刑法典》,沿袭了《唐律》的内容,是一部比较简单的法典。随着全国的统一,管辖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大,人民越来越多,政治事务越来越复杂,所以法律法规也逐渐细化。宋仁宗在任时,其大臣“就各种事务写文章,事不详,立法更繁,日久,遂致张子”(《宋·陈明奏疏》)。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宋代创造了“编修”这一法律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编辑不断颁布,在宋真宗达到654.38+0.8万以上,之后每年增加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到仁宗时,编辑人数已经相当可观。宋神宗开创诏令文体后,政令的复杂性特征更加突出。王安石曾一针见血地批评:“政令如毛,常变,非治国之道。”(临川先生文集)苏轼也不同意法条之繁。在《骗术》一文中,他比较了汉唐的法治,指出汉唐法治的问题在于立法不够明确,执法不严,导致官员实现统治缺乏严密的法律法规,小吏可以利用法律疏漏作恶。宋代的法律制度详细完备,执行非常严格。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但在宋代,仍然存在违法作恶的现象,因为官员们实行的是法律。比如一个有权有势的大臣想排挤某人,只要查出他违法的细节,就可以指控他违法。对于那些想要付出或者保护自己的人来说,他们可以用一些法律来保护自己,于是法律就成了小人作恶、强奸的工具。正是由于一些无法无天的官员以法谋利,以权谋私,才使得王治平的目标难以实现,天下人民没有诉讼和不公正的理想无法实现。

从法治到人治

苏轼关于简化法律、实现善治的论述,内在地体现了一种辩证法。如果法律法规过于粗糙,很容易让不法官员钻空子,弄虚作假;片面追求繁杂的法律法规,并不能阻止个别官员玩弄法律条文,违法乱纪。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悖论,苏轼认为,必须从治法走向治人,即“省事如命”。苏轼从他的从政经历中发现,宋朝的政治事务错综复杂,但大部分权力集中在中央,尤其是中书省和三司,所以他索取很多,多方索取更多,贿赂之弊便由此而生。中书省不善于用人,集中精力处理复杂事务。很多时候,还来不及看当地官员的报告,就匆忙决定对他们进行惩罚或奖励。第三司的官员出于自己的意志编了复杂的账目,要求各郡各县必须照此办理,本该负责的转运几乎被放弃。所以他建议,天下的许多事务,不如交给官员,中书省只负责抓重点。县县的钱谷财政负责转账部门,第三部门只需要核实账目。这些弊端仅靠严格的法律法规是难以克服的。最根本的是知人善任,合理分配过度集中的权力,精挑细选有才能的官员,同时让守法高效的官员从高层官员做起,做到以上率下。

提倡仁政

在古代,刑法是主要的法律制度。就刑法治理而言,苏轼反对片面的重刑、重法,主张宽刑、仁政,通过扩大民生实现善治。早年参加考试时,苏轼面对欧阳修的题目《刑赏忠义论》,阐述了他对刑赏的看法。从儒家的仁政观出发,他认为重赏是超越“仁”的,重罚则失去超越仁的“义”,他还是君子,但没有了义,就变成了残忍无情的人。刑罚需要用刀锯,也就是把刑罚的力量绑在刀锯上,所以必须运用在刑罚力量能够到的地方。如果刑罚被滥用,不仅无助于统治,还会损害刑法的威严。因此,苏轼主张慎用刑罚。为了证明这一说法,他甚至引用了帝尧的“典故”:帝尧统治天下时,是监国官,即将处决一名罪犯,准备执行三次死刑,帝尧三次“赦免”罪犯。虽然《左传》等古籍中没有这个典故,但苏轼有意用它来说明慎用刑罚的重要性。

苏轼高度赞扬了汉代文坛“无刑”的善治,反对对民以罚金刑和严刑峻法。他比较了汉、唐、宋的刑法,说汉高祖约法三章,萧何约法九条,文景帝在不使用刑事措施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很好地治理国家和人民。魏晋以来,刑法条文越来越多,用于定罪的条文达26000余条。各种犯罪还在层出不穷,普通人却几乎无所适从。唐代只用法律,宋初又加以注释,使之既合理又合情,更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但之后,各种“汇编”相继颁布,刑法条文之多,普通人很难全部看完,更难根据法律作出透彻的考量。法律的实施遇到了很大的问题。他还引用了《周易》中的说法,君主应该以正确的方式治理国家和管理财政,发布命令,名正言顺,禁止臣民作恶,这是符合正义的。君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随意颁布法规,导致刑法日益复杂,百姓无所适从,自然与公正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

主张以罚施教

事实上,刑法的规定有繁有简,赏罚比例,刑罚的深浅或宽大,大多是以法治的形式。法治的根本目的是协助实现善治。苏轼对此也有自己独特的看法。一方面,苏轼主张以刑制人,反对以刑不教。他以尧舜、周文王等人为例,劝诫君主主要像一个忠诚的长者一样治理天下,真正把自己统治下的人民当作自己的“臣民”:臣民稍有犯罪,就要依法依规加以惩处。但同时,我们需要用慈悲心去安慰他,劝诫他,才能让他抛弃过去的错误,激励他重新走上正道。

另一方面,苏轼建议不能单方面依靠严刑重法,而应消除犯罪的社会原因。在《刑事政治》一文中,他以汉代以来的盐铁酒茶禁令为例,指出官方一味与民争利,不给民以生存空间,是盗贼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苏轼指出,民为国之本,缺乏正当性的刑罚为民所恨。为了一小部分人积累财富,严刑峻法必然动摇国家的根基。民生也会影响边境地区的稳定,进而损害国家安全。他引用西汉名将赵充国的话为证:湟中谷米,每迎才8元。我买了300万的蹄子,西羌人都不敢动。民生解决了,人民安居乐业了,边境就能太平,不用靠严刑峻法了。换句话说,君主应该广泛适用仁政和宽大的刑法,使全国人民“丰衣足食”,贼寇等犯罪自然减少,善治得以实现。

法治思想的“底色”

由于延续了魏晋“法律学”和唐代成文法,宋代法律体系总体上较为完备,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频繁,法律网络密集。一个国家的治理确实离不开相当数量的立法,但治理的质量并不一定与法律的数量成正比。过分追求法律条文的数量,不利于治理。苏轼看到了宋代立法繁杂的弊端,进而提出法规要简洁,禁止小官吏舞法、耍弄法律的空间,辅之以选拔合适的官员,最终实现良法善治。

苏轼的仁政重刑思想与其儒家背景密切相关。苏轼的学术思想非常复杂,涉及儒释道,但儒家思想无疑是其法治思想的背景。儒家崇尚“仁义”,主张以人为本,把自己统治下的人当成自己人,宽厚待人。反映在刑法上,刑罚慎而轻,刑罚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这是苏轼刑法观的主线。苏轼反对王安石变法,本质上是儒家思想的反映。王安石作为法家,主张“时变权变,立良法”,即根据时代发展进行改革重组,而儒家则以历史传统主张礼治,固守“祖宗之法”,从而反对改革,这也是苏轼始终难以认同改革的内在原因。

用现代法治的标准重新审视苏轼的法治观,自然可以发现其不足之处,如对刑法的预防作用认识不足,过分偏好德治,法治观以民为本而非民主。但是,即使忽略苏轼作为个体对时代的理解,他的法治观仍然有许多积极的价值。持续严格完备的立法能否更好地治理国家;减少犯罪是否只能靠严刑峻法,还是要适当考虑消灭犯罪的社会因素,苏轼提出的这些问题,在当前的法治建设中,或许仍需要认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