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人员职称晋升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加强晋升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创建全国统一的新医药,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按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1.医疗防疫人员的技术职称(包括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防治、地方病、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分别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主管)、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和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2.药学人员(含中、西医)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药师、药师、药师。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有:护士长、副护士长、护士、护师、护士。4.其他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包括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分别是:首席技师、副首席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师、见习。

第三条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专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首席技师、首席护士: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动态,能够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药学专业必须精通中医理论,研读经典医学著作);

2.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精通掌握一门以上外语(中医、中医药人员暂不需要),有较高水平的科技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整体业务,培养医疗、教学、科研高级人才;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下列条件的,可以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首席技师、副首席护士:

1.熟悉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能够吸收最新科研成果用于实际工作(中药学专业必须熟悉中医理论和经典医学著作);

2.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熟练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够掌握一门外语(中医,中医人员暂不需要)并有一定水平的科技论文或著作;

3.能指导本科整体业务,为医疗、科研、教学培养高级人才;

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晋升为主治医师、药师和技师:

1.熟悉本科理论并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本科的实际技术操作;

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处理本科的复杂问题。能看懂一门外语专业书(中医、中医人员暂不要求);

3.有一定的科研、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生(或同等职位)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医师、药师、技师、护士,可以被指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士:

1.熟悉专业理论和医学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够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疾病或解决常见业务技术问题,能够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够阅读一本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要求);

3.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高中学历,师从五年以上(初中学历须为七年)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符合第三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指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师、技师、护士:

1.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见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学徒,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符合第三条及下列条件者,可指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师、护士、见习员:

1.初步了解本专业的一般知识,能够承担一般专业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短期学徒或实际工作培训。

第十条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有重要发明,或在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过中医,坚持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开创我国统一的新医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他们的专业水平进行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

一是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中级,报县(市)卫生局(分局)或相当于本级的卫生行政机关审批;中级晋升医师(或相当职务)由单位组织鉴定,推荐参加统考,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时,须报所在地区、省卫生厅审批,并报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备案;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的晋升,须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和卫生部备案。

中央部委所属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有关部委办理。没有部委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由相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下的部直属单位,认定或晋升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为技术职称,副科主任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如果没有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难以担任科室主任,也可以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护士长、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护士长),担任行政职务。

3 .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

4.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方法可由卫生局根据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5.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师、护士和技师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师、护士、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