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最新药房区域规定
根据相关资料,有80平米,60平米,50平米,40平米。根据《蚌埠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制定本条件。
1.位于市区(含县城)的单体药店,单体平营业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含药品营业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
2、位于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营业场所的单体平面营业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其中药品营业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3、位于市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其营业场所的单个平面营业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其中药品营业面积应不低于40平方米)。
4、设在农村乡、镇及以下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店,其营业场所的单层平面经营面积应不低于5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面积应不低于40平方米)。
5.设置在超市等商业企业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有独立的经营区域,面积计算应有明确的分区。营业面积的单平面营业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其中药品营业使用面积应不小于40平方米)。
6、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其营业面积单人平面营业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其中药品营业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