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城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保护范围:五女山山城内及城墙、危山墙外墙基础外,西350米,南100米,东150米,北100米。
建设控制地带:五女山城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至南至大东沟环龙湖,西至刘家沟村哈达河,北至大东沟乡道及国道201。
五女山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在五女山城市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五女山城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五女山城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部门是管理五女山的主管部门。
自治县自然资源、住建、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女山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五女山城保护管理资金,专项用于五女山城的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
(一)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自治县的预算;
(3)门票;
(4)捐赠;
(五)其他资金。
五女山城市保护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七条五女山古城保护规划纳入自治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五女山山城保护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八条五女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进行管理,控制现有村落规模,对有碍文物古迹和环境风貌保护的建筑物应当予以整治或者拆除。第九条在五女山城市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1)开山、采石和采矿;
(2)毁林和开垦;
(三)野炊、烧纸、焚烧;
(四)移动或者破坏文物部门设置的保护标志、界桩等遗址保护设施的;
(五)其他妨碍文物保护和损坏文物的行为。第十条禁止采伐和毁坏五女山城市保护范围内的森林。第十一条五女山城市建设控制区内的天然林和国家一级人工公益林禁止采伐。
其他人工林因保护需要确需抚育、改造和更新采伐的,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人工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年龄应延长一个龄级,采用择伐或防护林采伐方式,禁止皆伐方式。砍伐后,在树冠下种植阔叶树,待前苗生长达到标准后,再砍伐已有的上部树木。
(2)树木主伐或更新前,应明确造林和更新的责任单位,方可办理采伐手续。责任单位由村民小组集体或者五女山山城管理机构承担,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3)现有上部树木全部砍伐后的林地使用权,归林地所有权原集体组织(村民小组),禁止将林地使用权再承包或转让。
(4)树木的采伐时间为10月的11至次年3月的1。第十二条五女山城市建设控制区内因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遭受严重损害,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复壮无望的树木,可以依法采取择伐改造方式砍伐,必要时可以采取皆伐改造方式砍伐。第十三条五女山城市保护范围内的现有地形、地貌和植被应当予以保护。
禁止任何妨碍文物保护或者破坏环境风貌的建设。
考古发掘、文物抢救和其他土木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计划,逐级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五女山城市保护范围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葬坟建墓;
(二)在林下种植中药材;
(三)采药、采摘野菜野果、拾柴、砍柴、放牧、狩猎、攀岩、流动叫卖;
(四)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物;
(七)擅自设立商业网点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五女山城市保护范围内已经开发的林下种植和养殖应当依法限期清除或者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