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医疗机构不能申报自制中药注射剂?

医疗机构不得申报自制中药注射剂,因为医疗机构不得申报的品种有:1,市场上已经有售的品种;2.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3.由中药和化学药物组成的复方制剂;3.中药注射剂、除过敏原外的生物制品;4.含有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的市场上没有的品种,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中药制剂的制备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有本单位医生处方。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